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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09〕67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9-12-18 00:48:19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09〕555号文),需将番禺区化龙镇复甦村 30.0586公顷(合450.879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蓄 (工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化龙镇现代产业园(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番禺区化龙镇复甦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30.0586公顷(合450.879亩),其中水田3.6873公顷(合55.3095亩),园地21.4530公顷(合321.795亩),建设用地3.3483公顷(合50.2245亩);养殖水面0.4700公顷(合7.05亩) ,未利用地1.1000公顷(合16.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村民委员会
土地补偿费
水田
3 .6873
113 .7650
419 .4857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园地
21 .4530
0 .4700
79 .6355
1708 .4204
养殖水面
136 .5180
64 .1635
建设用地
3 .3483
91 .0120
304 .7355
未利用地
1 .1000
45 .5060
50 .0566
安置补助费
水田
3 .6873
68 .2590
251 .6914
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21 .4530
56 .8825
1220 .3003
养殖水面
0 .4700
68 .2590
32 .0817
青苗补助费
 
635 .4927
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
以上各项合计
4686 .4278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 228.5516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化龙镇复甦村民委员会以 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复甦村民委员在本公告期内到番禺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村民委员会
2009 年12月6日
2009 年12月16日
化龙镇国土所
2009 年12月17日 至2009 年 12月21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09年12月21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化龙镇国土所(联系人:廖雪芳,电话:84755513)。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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