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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09〕72号

来源:广州市天河分局 发布时间:2010-01-19 01:07:59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09〕585号文),需将天河区东圃镇吉山村3.1116公顷(合46.674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天河区珠吉公路吉山村(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天河区东圃镇吉山村属下的集体土地 3.1116公顷(合46.674亩),其中园地3.1116公顷(合46.674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东圃镇吉山村
土地补偿费
园地
3.1116
102.8640
320.0716
吉山村村委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园地
3.1116
154.2960
480.1075
吉山村村委会转付被安置人
青苗补助费
 
367.9609
吉山村村委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1168.14 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 371.9717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东圃镇吉山村村委会以 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吉山村村委会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天河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东圃镇吉山村
2010 年1月 4 日至
2010 年1月14日
东圃镇国土所
2010 年1月15日 至2010 年1 月19 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0年1月19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东圃镇国土所(联系人:魏绍光,电话:32351615)。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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