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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0〕4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10-01-29 06:14:59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09〕602号文),同意将白云区钟落潭镇马沥村、新村村和湴湖村属下 17.9689公顷(合269.533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高等学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白云区钟落潭广从路以东(新村布丁,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马沥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1.4032公顷(合21.048亩),其中林地0.0667公顷(合1.0005亩),园地1.2323公顷(合18.4845亩),养殖水面0.1042公顷(合1.563亩)。
新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15.4902公顷(合232.353亩),水田5.4391公顷(合81.5865亩),林地0.6737公顷(合10.1055亩),园地8.0659公顷(合120.9885亩),养殖水面0.8273公顷(合12.4095亩),其他农用地0.4266公顷(合6.399亩),建设用地0.044公顷(合0.66亩),未利用地0.0136公顷(合0.204亩)。
湴湖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1.0755公顷(合16.1325亩),其中水田0.0029公顷(合0.0435亩),林地0.6335公顷(合9.5025亩),园地0.3978公顷(合5.967亩),其他农用地0.0413公顷(合0.619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马沥村民委员会
土地补偿费
林地
0.0667
82.8135
5.5237
马沥村民委员会
货币
园地
1.2323
102.0511
养殖水面
0.1042
94.644
9.8619
安置补助费
林地
0.0667
59.1525
3.9455
马沥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1.2323
72.8936
养殖水面
0.1042
6.1637
以上各项合计
210.7854 万元
新村村民委员会
土地补偿费
水田
5.4391
94.644
514.7782
新村村民委员会
货币
林地
0.6737
59.1525
39.851
园地
8.0659
59.1525
477.1181
养殖水面
0.8273
94.644
78.299
其他农用地
0.4266
59.1525
25.2345
建设用地
0.044
94.644
4.1643
未利用地
0.0136
47.322
0.6436
安置补助费
水田
5.4391
59.1525
321.7364
新村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林地
0.6737
35.4915
23.9106
园地
8.0659
35.4915
286.2709
养殖水面
0.8273
59.1525
48.9369
其他农用地
0.4266
35.4915
15.1407
以上各项合计
1921.4382 万元
湖村民委员会
土地补偿费
水田
0.0029
94.644
0.2745
湴湖 村民委员会
货币
林地
0.6335
70.983
44.9677
园地
0.3978
28.237
其他农用地
0.0413
2.9316
安置补助费
水田
0.0029
59.1525
0.1715
湴湖 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林地
0.6335
47.322
29.9785
园地
0.3978
18.8247
其他农用地
0.0413
1.9544
以上各项合计
133.4928 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钟落潭镇马沥村民委员会、新村村民委员会和湴湖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钟落潭镇马沥村民委员会、新村村民委员会和湴湖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白云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马沥村民委员会、新村村民委员会、湴湖村民委员会
2010年 1月29日
2010年 2月 8
白云区钟落潭镇国土所
2010年 2月9日
2010年 2月13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抢栽的果木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0年2月13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白云区钟落潭镇国土所(联系人:黄伟军,电话:87407751)。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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