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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2〕63号

来源:L--萝岗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2-10-2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2〕811号文),需将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共8.3283公顷(合124.924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萝岗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8.3283公顷(合124.9245亩),其中园地8.0244公顷(合120.3660亩),林地0.0291公顷(合0.4365亩),其他农用地0.0949公顷(合1.4235亩),养殖水面0.1012公顷(合1.5180亩),建设用地0.0787公顷(合1.180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萝岗村社区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园地

8.0244

84.2625

676.1560

萝岗村社区经济联合社

货币

林地

0.0291

84.2625

2.4520

其他农用地

0.0949

84.2625

7.9965

养殖水面

0.1012

98.4000

9.9581

建设用地

0.0787

98.4000

7.7441

安置补助费

园地

8.0244

60.1875

482.9686

萝岗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林地

0.0291

60.1875

1.7515

其他农用地

0.0949

60.1875

5.7118

养殖水面

0.1012

72.2250

7.4686

青苗补助费

 

236.2400

萝岗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98.1245

 

以上各项合计

1536.5717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

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

201210222012111

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

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

20121112012

116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请于2012年11月6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公告内容同时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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