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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0〕17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10-04-01 01:12:57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10〕2号文),需将白云区石井镇潭岗村1.6780公顷(合25.1700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老年活动中心用地、托老院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潭岗村地段(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白云区石井镇潭岗村集体土地 1.6780公顷(合25.1700亩),其中菜地0.2669公顷(合4.0035亩),其他农用地0.1330公顷(合1.9950亩),建设用地1.2072公顷(合18.1080亩),未利用地0.0709公顷(合1.063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石井镇潭岗村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菜地
0.2669
157.8060
42.1184
石井镇潭岗村经济联合社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1330
131.5050
17.4902
建设用地
1.2072
157.8060
190.5034
未利用地
0.0709
105.2040
7.4590
安置补助费
菜地
0.2669
105.2040
28.0789
石井镇潭岗村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其他农用地
0.1330
78.9030
10.4941
青苗补助费
 
1.7996
石井镇潭岗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5.7515
以上各项合计
303.6951 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白云区石井镇潭岗村经济联合社以 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白云区石井镇潭岗村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白云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石井镇潭岗村经济联合社
2010 年3月28日
2010 年4月 7
白云区石井国土资源管理所
2010 年4月 8 日至2010 年4 月12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0年4月12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白云区石井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陈敏,联系电话:86420053)。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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