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0〕59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09〕41号文),需将开发区东区街笔岗社区经济联合社,东区街火村经济联合社51.2377公顷(合768.565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东二环两侧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开发区东区东二环两侧(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开发区东区街笔村社区经济联合社 4.2043公顷(合63.0645亩),其中林地0.7399公顷(合11.0985亩);园地3.3151公顷(合49.7265亩)其他农用地0.1493公顷(合2.2395亩)
开发区东区街火村社区经济联合社 47.0334公顷(合705.501亩),其中菜地2.6846公顷(合40.269亩);林地4.9790公顷(合74.685亩);园地28.0040公顷(合420.06亩);养殖水面0.2252公顷(合3.378亩);其他农用地3.6958公顷(合55.437亩);建设用地0.6240公顷(合9.36亩)未利用地6.8208公顷(合102.312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东区街笔岗社区经济联合社 | 土地补偿费 | 林地 | 0.7399 | 84.2625 | 62.3458 | 笔村社区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园地 | 3.3151 | 279.3386 | |||||
其他农用地 | 0.1493 | 12.5804 | |||||
安置补助费 | 林地 | 0.7399 | 60.1875 | 44.5327 | 笔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 ||
园地 | 3.3151 | 199.5276 | |||||
其他农用地 | 0.1493 | 8.9860 | |||||
青苗补助费 | | 452.1725 | 笔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以上各项合计 | 1059.4836 万元 | ||||||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东区街火村社区经济联合社 | 土地补偿费 | 菜地 | 2.6846 | 12.8 | 274.9030 | 火村社区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林地 | 4.9790 | 84.2625 | 419.5430 | ||||
园地 | 28.0040 | 2359.6871 | |||||
养殖水面 | 0.2252 | 23.0605 | |||||
其他农用地 | 3.6958 | 311.4173 | |||||
建设用地 | 0.6240 | 114.7296 | 63.8976 | ||||
未利用地 | 6.8208 | | 349.2250 | ||||
安置补助费 | 菜地 | 2.6846 | | 206.1773 | 火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 ||
林地 | 4.9790 | 60.1875 | 299.6736 | ||||
园地 | 28.0040 | 1685.4908 | |||||
养殖水面 | 0.2252 | 17.2954 | |||||
其他农用地 | 0 .2363 | 222.4410 | |||||
青苗补助费 | | 2797.6012 | 火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以上各项合计 | 9030.4128 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东区街笔村、火村社区经济联合社以 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笔村、火村社区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开发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东区街笔村、火村社区经济联合社 | 2010 年7月1日 至2010年7月11日 | 市国土房管局开发区分局 | 2010 年7月12日 至 2010 年7月16 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0年7月16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市国土房管局开发区分局(联系人:李卫京,电话:82112075。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