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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0〕34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10-05-07 02:57:46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09〕676号文),需将南沙区横沥镇群结村4.6508公顷(合69.7620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群结村地段(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南沙区横沥镇群结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4.6508公顷(合69.7620亩),其中园地0.1887公顷(2.8305亩),养殖水面3.9433公顷(59.1495亩),农村道路0.0724公顷(1.0860亩),农田水利0.3710公顷(合5.5650亩),建设用地0.0754公顷(合1.131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群结村民委员会
土地补偿费
园地
0.1887
53.5080
10.0970
群结村民委员会
货币
养殖水面
3.9433
91.7280
361.7110
农村道路
0.0724
53.5080
3.8740
农田水利
0.3710
53.5080
19.8515
建设用地
0.0754
61.1520
4.6109
安置补助费
园地
0.1887
38.2200
7.2121
群结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养殖水面
3.9433
45.8640
180.8555
农村道路
0.0724
38.2200
2.7671
农田水利
0.3710
38.2200
14.1796
青苗补助费
 
75.6612
群结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680.8199 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 3.4581万元给群结村民委员会。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横沥镇群结村民委员会以 货币补偿和留地的形式安置。请群结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南沙开发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群结村民委员会
2010 年4月18日 至2010年4月28日
横沥镇国土所
2010 年4月29日 至2010 年5月  3 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0年5月3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横沥镇国土所(联系人:李钧天,电话:84986205)。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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