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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0〕50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10-06-07 09:3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09〕678号文),需将南沙区黄阁镇新海村、乌洲村、留东村6.7753公顷(合101.629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工业)。
二、征收土地位置:南沙区黄阁镇新海村、乌洲村、留东村之间的地段(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一)南沙区黄阁镇新海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0.0489公顷(合0.7335亩),其中其他耕地0.0131公顷(0.1965亩),农田水利用地0.0275公顷(合0.4125亩),建设用地0.0083公顷(合0.1245亩)。
(二)南沙区黄阁镇乌洲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2.3909公顷(合35.8635亩),其中其他耕地0.1141公顷(1.7115亩),园地2.2193公顷(合33.2895亩),农村道路用地0.0575公顷(合0.8625亩)。
(三)南沙区黄阁镇留东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4.3355公顷(合65.0325亩),其中其他耕地1.5046公顷(22.5690亩),园地0.5066公顷(合7.5990亩),养殖水面1.7648公顷(合26.4720亩),农田水利用地0.2820公顷(合4.2300亩),农村道路用地0.1515公顷(合2.2725亩),建设用地0.1260公顷(合1.890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新海村民委员会
土地补偿费
其他耕地
0.0131
61.1520
0.8011
新海村民委员会
货币
农田水利用地
0.0275
53.5080
1.4715
建设用地
0.0083
61.5080
0.5076
安置补助费
其他耕地
0.0131
45.8640
0.6008
新海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农田水利用地
0.0275
38.2200
1.0511
青苗补助费
 
1.0049
新海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5.4370 万元
乌洲村民委员会
土地补偿费
其他耕地
0.1141
61.1520
6.9774
乌洲村民委员会
货币
园地
2.2193
53.5080
118.7503
农村道路用地
0.0575
53.5080
3.0767
安置补助费
其他耕地
0.1141
45.8640
5.2331
乌洲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2.2193
38.2200
84.8216
农村道路用地
0.0575
38.2200
2.1977
青苗补助费
 
49.1330
乌洲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270.1898 万元
留东村民委员会
土地补偿费
其他耕地
1.5046
61.1520
92.0093
留东村民委员会
货币
园地
0.5066
53.5080
27.1072
养殖水面
1.7648
91.7280
161.8816
农田水利用地
0.2820
53.5080
15.0893
农村道路用地
0.1515
53.5080
8.1065
建设用地
0.1260
61.1520
7.7052
安置补助费
其他耕地
1.5046
45.8640
69.0070
留东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0.5066
38.2200
19.3623
养殖水面
1.7648
45.8640
80.9408
农田水利用地
0.2820
38.2200
10.7780
农村道路用地
0.1515
38.2200
5.7903
青苗补助费
 
89.0945
留东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586.8720 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 0.3807万元给新海村民委员会, 增加补偿5.7789万元给留东村民委员会。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黄阁镇新海村、乌洲村、留东村民委员会以 货币补偿和留地的形式安置。请新海村、乌洲村、留东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南沙开发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新海村、乌洲村、留东村民委员会
2010 年6月8日 至2010年6月18日
黄阁镇国土所
2010 年6月19日 至2010 年6月 23 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0年6月23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黄阁镇国土所(联系人:李钧天,电话:84986205)。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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