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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2〕52号

来源:L--荔湾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2-09-05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2〕674号文),同意将荔湾区海龙街海北、增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20.6396公顷(折合309.594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荔湾区龙溪大道(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03020020090008)。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荔湾区海龙街海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9.252公顷(折合288.78亩),其中耕地0.0862公顷(折合1.293亩)、园地12.7843公顷(折合191.7645亩)、林地0.1446公顷(折合2.169亩)、其他农用地1.1076公顷(折合16.614亩)、建设用地5.1293公顷(折合76.9395亩)。

  荔湾区海龙街增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3876公顷(折合20.814亩),其中园地0.8455公顷(折合12.6825亩)、养殖水面0.3421公顷(折合5.1315亩)、建设用地0.2公顷(折合3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荔湾区海龙街海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海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耕地

0.0862

土地补偿费

269.052

23.1923

海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69.052

23.1923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林地

0.1446

土地补偿费

201.789

29.1787

海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01.789

29.1787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园地

12.7843

土地补偿费

201.789

2579.7311

海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01.789

2579.7311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其他农用地

1.1076

土地补偿费

235.4205

260.7518

海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68.1575

186.2512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建设用地

5.1293

土地补偿费

269.052

1380.0484

海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青苗补偿费

 

734.3982

耕种承包人

货币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664.4341

地上附作物产权人

货币

备注

 

   

19.2520公顷

8490.0879万元

  荔湾区海龙街增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增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园地

0.8455

土地补偿费

202.41

171.1377

增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02.41

171.1377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养殖水面

0.3421

土地补偿费

269.88

92.3259

增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68.675

57.7037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建设用地

0.2

土地补偿费

269.88

53.976

增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青苗补偿费

 

34.5061

耕种承包人

货币

地上附着物

 

31.1445

地上附作物产权人

货币

备注

 

   

1.3876公顷

611.9316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荔湾区海龙街海北、增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留用地和社会保险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荔湾区海龙街海北、增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2012972012920

市国土房管局荔湾区分局(联系人:郑健鹏,电话:81935639

20129212012927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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