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频道 > 土地管理 > 征地信息公开 > 征地公告信息

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3〕6号

来源:H--黄埔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3-01-17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2〕1144号文),需将黄埔区长洲街长洲股份经济联合社0.4651公顷(合6.976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长洲加油站拆迁安置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黄埔区长洲街金洲北路(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面积:

  黄埔区长洲街长洲股份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4651公顷(合6.9765亩),其中耕地0.2697公顷(合4.0455亩)、园地0.1305公顷(合1.9575亩)、其他农用地0.022公顷(合0.33亩),建设用地0.0429公顷(合0.643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长洲经济联合社

  水浇地

  0.2697

  土地补偿费

  206.232

  55.6208

  长洲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57.79

  69.5260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园地

  0.1305

  土地补偿费

  39.2385

  5.1206

  长洲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56.055

  7.3152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0220

  土地补偿费

  81.333

  1.7893

  长洲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92.952

  2.0449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建设用地

  0.0429

  土地补偿费

  206.232

  8.8474

  长洲经济联合社

  货币

  青苗补偿费

  36.4405

  耕地承包人

  货币

 

  建(构)筑物补偿

  11.4703

  产权人

  货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偿173.7012万元(包含土地补偿标准内的计补金额,农田水利设施,生态发展基金,无抢种、抢建、抢搭奖励金,历年社保等补充资金及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金)。

  以上合计

  371.8762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黄埔区长洲街长洲股份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黄埔区长洲街长洲股份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黄埔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黄埔区长洲街长洲股份经济联合社

  2013年1月17日至

  2013年1月27日

  市国土房管局黄埔区分局

  2013年1月27日至

  2013年2月1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