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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2〕75号

来源:L--萝岗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2-11-07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国务院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0〕639号),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东涌镇、榄核镇属下有关村土地,面积为164.3300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道路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东涌镇石排村、庆盛村、鱼窝头村、南涌村、天益村、小乌村、马克村、大简村和榄核镇雁沙村、坳尾村、绿村村、牛角村、人民村、湴湄村、张松村、八沙村、七三农场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东涌镇石排村集体土地10.2922公顷(合154.38亩),其中水田5.4253公顷(合81.38亩)、养殖水面1.1316公顷(合16.97亩)、水浇地0.2009公顷(合3.01亩)、菜地0.1014公顷(合1.52亩)、其他农用地0.8299公顷(合12.45亩)、园地1.9351公顷(合29.03亩)、建设用地0.6680公顷(合10.02亩);

  庆盛村集体土地3.5982公顷(合54亩),其中水田1.7049公顷(合25.57亩)、养殖水面1.1644公顷(合17.47亩)、水浇地0.0473公顷(合0.71亩)、菜地0.0979公顷(合1.49亩)、其他农用地0.1634公顷(合2.45亩)、园地0.4190公顷(合6.29亩)、建设用地0.0013公顷(合0.02亩);

  鱼窝头村集体土地7.6510公顷(合114.77亩),其中水田5.4995公顷(合82.49亩)、养殖水面0.8627公顷(合12.94亩)、水浇地0.0138公顷(合0.21亩)、其他农用地0.4487公顷(合6.73亩)、园地0.6357公顷(合9.54亩)、林地0.0162公顷(合0.24亩)、建设用地0.1744公顷(合2.62亩);

  南涌村集体土地1.5703公顷(合23.55亩),其中养殖水面1.0370公顷(合亩)、水浇地0.0183公顷(合亩)、其他农用地0.2821公顷(合亩)、园地0.1473公顷(合亩)、建设用地0.0856公顷(合亩);

  天益村集体土地13.6203公顷(合204.30亩),其中水田4.7447公顷(合71.17亩)、养殖水面3.3085公顷(合49.63亩)、水浇地0.2637公顷(合3.96亩)、其他农用地0.9225公顷(合13.84亩)、园地4.1492公顷(合62.23亩)、建设用地0.2317公顷(合3.47亩);

  小乌村集体土地17.0541公顷(合255.80亩),其中水田6.4195公顷(合96.29亩)、养殖水面0.2362公顷(合3.54亩)、水浇地0.0356公顷(合0.53亩)、菜地0.0387公顷(合0.58亩)、其他农用地0.4749公顷(合7.12亩)、园地9.7851公顷(合146.78亩)、建设用地0.0641公顷(合0.96亩);

  马克村集体土地1.2515公顷(合18.77亩),其中水田0.0129公顷(合0.19亩)、养殖水面0.2950公顷(合4.43亩)、水浇地0.0410公顷(合0.62亩)、其他农用地0.0763公顷(合1.14亩)、园地0.7950公顷(合11.93亩)、建设用地0.0313公顷(合0.46亩);

  大简村集体土地2.0801公顷(合31.20亩),其中水田0.6881公顷(合10.32亩)、养殖水面0.4511公顷(合6.76亩)、其他农用地0.2064公顷(合3.10亩)、园地0.6267公顷(合9.40亩)、建设用地0.1078公顷(合1.62亩)。

  榄核镇雁沙村集体土地12.5088公顷(合187.63亩),其中水田8.8449公顷(合132.67亩)、养殖水面1.0333公顷(合15.50亩)、其他农用地0.6779公顷(合10.17亩)、园地1.0133公顷(合15.20亩)、建设用地0.9394公顷(合14.09亩);

  坳尾村集体土地4.3654公顷(合65.48亩),其中水田1.8181公顷(合27.27亩)、养殖水面0.4047公顷(合6.07亩)、其他农用地0.3026公顷(合4.54亩)、园地1.7108公顷(合25.66亩)、建设用地0.1292公顷(合1.94亩);

  绿村村集体土地9.5190公顷(合142.78亩),其中水田7.9896公顷(合119.84亩)、养殖水面0.8401公顷(合12.60亩)、其他农用地0.6065公顷(合9.10亩)、园地0.0028公顷(合0.04亩)、建设用地0.0800公顷(合1.20亩);

  牛角村集体土地28.2949公顷(合424.42亩),其中水田11.7213公顷(合175.82亩)、养殖水面11.1852公顷(合167.78亩)、水浇地0.9863公顷(合14.79亩)、其他农用地1.6162公顷(合24.24亩)、园地2.5914公顷(合38.87亩)、建设用地0.1945公顷(合2.92亩);

  人民村集体土地1.8620公顷(合27.93亩),其中水田0.0975公顷(合1.46亩)、养殖水面0.8746公顷(合13.12亩)、水浇地0.2453公顷(合3.68亩)、其他农用地0.5034公顷(合7.55亩)、园地0.1412公顷(合2.12亩);

  湴湄村集体土地8.5894公顷(合128.83亩),其中水田5.6722公顷(合85.08亩)、养殖水面1.3336公顷(合20亩)、水浇地0.2395公顷(合3.59亩)、其他农用地1.0532公顷(合15.80亩)、园地0.1249公顷(合1.87亩)、建设用地0.1660公顷(合2.49亩);

  张松村集体土地18.6405公顷(合279.60亩),其中水田9.6425公顷(合144.64亩)、养殖水面5.8282公顷(合87.42亩)、水浇地0.0718公顷(合1.08亩)、其他农用地1.6923公顷(合25.38亩)、园地0.9668公顷(合14.50亩)、建设用地0.3293公顷(合4.94亩)、未利用地0.1096公顷(合1.64亩);

  八沙村集体土地0.0014公顷(合0.02亩),全为养殖水面;

  七三农场集体土地5.4309公顷(合81.46亩),其中养殖水面3.7672公顷(合56.51亩)、水浇地0.0187公顷(合0.28亩)、其他农用地1.1782公顷(合17.67亩)、园地0.0911公顷(合1.37亩)、建设用地0.3757公顷(合5.63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石排村经济合作社

土地补偿费

水田

5.4253

113.7650

617.2093

石排村经济合作社

货币

养殖水面

1.1316

136.5180

154.4838

水浇地

0.2009

91.0120

18.2843

菜地

0.1014

91.0120

9.2286

其他农用地

0.8299

79.6355

66.0895

园地

1.9351

79.6355

154.1027

建设用地

0.6680

91.0120

60.7960

安置补助费

水田

5.4253

68.2590

370.3256

石排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养殖水面

1.1316

68.2590

77.2419

水浇地

0.2009

68.2590

13.7132

菜地

0.1014

68.2590

6.9215

其他农用地

0.8299

56.8825

47.2068

园地

1.9351

56.8825

110.0733

青苗补助费

112.3200

石排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281.6800

以上各项合计

2099.6765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45.5970万元给石排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庆盛村经济合作社

土地补偿费

水田

1.7049

113.7650

193.9579

庆盛村经济合作社

货币

养殖水面

1.1644

136.5180

158.9616

水浇地

0.0473

91.0120

4.3049

菜地

0.0979

91.0120

8.9101

其他农用地

0.1634

79.6355

13.0124

园地

0.4190

79.6355

33.3673

建设用地

0.0013

91.0120

0.1183

安置补助费

水田

1.7049

68.2590

116.3748

庆盛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养殖水面

1.1644

68.2590

79.4808

水浇地

0.0473

68.2590

3.2287

菜地

0.0979

68.2590

6.6826

其他农用地

0.1634

56.8825

9.2946

园地

0.4190

56.8825

23.8338

青苗补助费

35.2800

庆盛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87.3576

以上各项合计

774.1654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0.0887万元给庆盛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鱼窝头村经济合作社

土地补偿费

水田

5.4995

113.7650

625.6506

鱼窝头村经济合作社

货币

养殖水面

0.8627

136.5180

117.7741

水浇地

0.0138

91.0120

1.2560

其他农用地

0.4487

79.6355

35.7325

园地

0.6357

79.6355

50.6243

林地

0.0162

79.6355

1.2901

建设用地

0.1744

91.0120

15.8725

安置补助费

水田

5.4995

68.2590

375.3904

鱼窝头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养殖水面

0.8627

68.2590

58.8870

水浇地

0.0138

68.2590

0.9420

其他农用地

0.4487

56.8825

25.5232

园地

0.6357

56.8825

36.1602

林地

0.0162

56.8825

0.9215

青苗补助费

68.8800

鱼窝头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192.7426

以上各项合计

1607.6470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11.9044万元给鱼窝头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南涌村经济合作社

土地补偿费

养殖水面

1.0370

136.5180

141.5691

南涌村经济合作社

货币

水浇地

0.0183

91.0120

1.6655

其他农用地

0.2821

79.6355

22.4652

园地

0.1473

79.6355

11.7303

建设用地

0.0856

91.0120

7.7907

安置补助费

养殖水面

1.0370

68.2590

70.7846

南涌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水浇地

0.0183

68.2590

1.2491

其他农用地

0.2821

56.8825

16.0466

园地

0.1473

56.8825

8.3788

青苗补助费

14.1600

南涌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138.6266

以上各项合计

434.4665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5.8430万元给南涌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天益村经济合作社

土地补偿费

水田

4.7447

113.7650

539.7808

天益村经济合作社

货币

养殖水面

3.3085

136.5180

451.6698

水浇地

0.2637

91.0120

23.9999

其他农用地

0.9225

79.6355

73.4637

园地

4.1492

79.6355

330.4236

建设用地

0.2317

91.0120

21.0875

安置补助费

水田

4.7447

68.2590

323.8685

天益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养殖水面

3.3085

68.2590

225.8349

水浇地

0.2637

68.2590

17.9999

其他农用地

0.9225

56.8825

52.4741

园地

4.1492

56.8825

236.0169

青苗补助费

133.3800

天益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283.8656

以上各项合计

2713.8652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15.8156万元给天益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小乌村经济合作社

土地补偿费

水田

6.4195

113.7650

730.3144

小乌村经济合作社

货币

养殖水面

0.2362

136.5180

32.2456

水浇地

0.0356

91.0120

3.2400

菜地

0.0387

91.0120

3.5222

其他农用地

0.4749

79.6355

37.8189

园地

9.7851

79.6355

779.2413

建设用地

0.0641

91.0120

5.8339

安置补助费

水田

6.4195

68.2590

438.1887

小乌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养殖水面

0.2362

68.2590

16.1228

水浇地

0.0356

68.2590

2.4300

菜地

0.0387

68.2590

2.6416

其他农用地

0.4749

56.8825

27.0135

园地

9.7851

56.8825

556.6010

青苗补助费

168.6000

小乌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492.7104

以上各项合计

3296.5243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4.3754万元给小乌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马克村经济合作社

土地补偿费

水田

0.0129

113.7650

1.4676

马克村经济合作社

货币

养殖水面

0.2950

136.5180

40.2728

水浇地

0.0410

91.0120

3.7315

其他农用地

0.0763

79.6355

6.0762

园地

0.7950

79.6355

63.3102

建设用地

0.0313

91.0120

2.8487

安置补助费

水田

0.0129

68.2590

0.8805

马克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养殖水面

0.2950

68.2590

20.1364

水浇地

0.0410

68.2590

2.7986

其他农用地

0.0763

56.8825

4.3401

园地

0.7950

56.8825

45.2216

青苗补助费

15.6600

马克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42.2288

以上各项合计

248.9730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2.1365万元给马克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大简村经济合作社

土地补偿费

水田

0.6881

113.7650

78.2817

大简村经济合作社

货币

养殖水面

0.4511

136.5180

61.5833

其他农用地

0.2064

79.6355

16.4368

园地

0.6267

79.6355

49.9075

建设用地

0.1078

91.0120

9.8110

安置补助费

水田

0.6881

68.2590

46.9690

大简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养殖水面

0.4511

68.2590

30.7916

其他农用地

0.2064

56.8825

11.7405

园地

0.6267

56.8825

35.6483

青苗补助费

18.7200

大简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66.3847

以上各项合计

426.2744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7.3583万元给大简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雁沙村经济合作社

土地补偿费

水田

8.8449

113.7650

1006.2400

雁沙村经济合作社

货币

养殖水面

1.0333

136.5180

141.0640

其他农用地

0.6779

79.6355

53.9849

园地

1.0133

79.6355

80.6947

建设用地

0.9394

91.0120

85.4967

安置补助费

水田

8.8449

68.2590

603.7440

雁沙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养殖水面

1.0333

68.2590

70.5320

其他农用地

0.6779

56.8825

38.5606

园地

1.0133

56.8825

57.6390

青苗补助费

104.8200

雁沙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62.5270

以上各项合计

2305.3029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64.1225万元给雁沙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坳尾村经济合作社

土地补偿费

水田

1.8181

113.7650

206.8362

坳尾村经济合作社

货币

养殖水面

0.4047

136.5180

55.2489

其他农用地

0.3026

79.6355

24.0977

园地

1.7108

79.6355

136.2404

建设用地

0.1292

91.0120

11.7587

安置补助费

水田

1.8181

68.2590

124.1017

坳尾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养殖水面

0.4047

68.2590

27.6244

其他农用地

0.3026

56.8825

17.2126

园地

1.7108

56.8825

97.3146

青苗补助费

39.2400

坳尾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79.1462

以上各项合计

818.8214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8.8190万元给坳尾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绿村村经济合作社

土地补偿费

水田

7.9896

113.7650

908.9368

绿村村经济合作社

货币

养殖水面

0.8401

136.5180

114.6888

其他农用地

0.6065

79.6355

48.2989

园地

0.0028

79.6355

0.2230

建设用地

0.0800

91.0120

7.2810

安置补助费

水田

7.9896

68.2590

545.3621

绿村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养殖水面

0.8401

68.2590

57.3444

其他农用地

0.6065

56.8825

34.4992

园地

0.0028

56.8825

0.1593

青苗补助费

85.6800

绿村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118.0191

以上各项合计

1920.4926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5.4607万元给绿村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牛角村经济合作社

土地补偿费

水田

11.7213

113.7650

1333.4737

牛角村经济合作社

货币

养殖水面

11.1852

136.5180

1526.9811

水浇地

0.9863

91.0120

89.7651

其他农用地

1.6162

79.6355

128.7069

园地

2.5914

79.6355

206.3674

建设用地

0.1945

91.0120

17.7018

安置补助费

水田

11.7213

68.2590

800.0842

牛角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养殖水面

11.1852

68.2590

763.4906

水浇地

0.9863

68.2590

67.3239

其他农用地

1.6162

56.8825

91.9335

园地

2.5914

56.8825

147.4053

青苗补助费

273.6000

牛角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368.6488

以上各项合计

5815.4823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13.2764万元给牛角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人民村经济合作社

土地补偿费

水田

0.0975

113.7650

11.0921

人民村经济合作社

货币

养殖水面

0.8746

136.5180

119.3987

水浇地

0.2453

91.0120

22.3253

其他农用地

0.5034

79.6355

40.0885

园地

0.1412

79.6355

11.2445

安置补助费

水田

0.0975

68.2590

6.6553

人民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养殖水面

0.8746

68.2590

59.6993

水浇地

0.2453

68.2590

16.7439

其他农用地

0.5034

56.8825

28.6347

园地

0.1412

56.8825

8.0318

青苗补助费

16.8000

人民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74.6342

以上各项合计

415.3483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经济合作社

土地补偿费

水田

5.6722

113.7650

645.2978

经济合作社

货币

养殖水面

1.3336

136.5180

182.0604

水浇地

0.2395

91.0120

21.7974

其他农用地

1.0532

79.6355

83.8721

园地

0.1249

79.6355

9.9465

建设用地

0.1660

91.0120

15.1080

安置补助费

水田

5.6722

68.2590

387.1787

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养殖水面

1.3336

68.2590

91.0302

水浇地

0.2395

68.2590

16.3480

其他农用地

1.0532

56.8825

59.9086

园地

0.1249

56.8825

7.1046

青苗补助费

77.2800

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261.7090

以上各项合计

1858.6413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11.3310万元给湴湄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张松村经济合作社

土地补偿费

水田

9.6425

113.7650

1096.9790

张松村经济合作社

货币

养殖水面

5.8282

136.5180

795.6542

水浇地

0.0718

91.0120

6.5347

其他农用地

1.6923

79.6355

134.7672

园地

0.9668

79.6355

76.9916

建设用地

0.3293

91.0120

29.9703

未利用地

0.1096

45.5060

4.9875

安置补助费

水田

9.6425

68.2590

658.1874

张松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养殖水面

5.8282

68.2590

397.8271

水浇地

0.0718

68.2590

4.9010

其他农用地

1.6923

56.8825

96.2623

园地

0.9668

56.8825

54.9940

青苗补助费

221.2800

张松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440.1819

以上各项合计

4019.5182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22.4777万元给张松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八沙村经济合作社

土地补偿费

养殖水面

0.0014

136.5180

0.1911

八沙村经济合作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养殖水面

0.0014

68.2590

0.0956

八沙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青苗补助费

0.0120

八沙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0.2987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七三农场

土地补偿费

养殖水面

3.7672

136.5180

514.2906

七三农场

货币

水浇地

0.0187

91.0120

1.7019

其他农用地

1.1782

79.6355

93.8265

园地

0.0911

79.6355

7.2548

建设用地

0.3757

91.0120

34.1932

安置补助费

养殖水面

3.7672

68.2590

257.1453

七三农场转付被安置人

水浇地

0.0187

68.2590

1.2765

其他农用地

1.1782

56.8825

67.0190

园地

0.0911

56.8825

5.1820

青苗补助费

22.2000

七三农场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187.2666

以上各项合计

1191.3564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25.6449万元给七三农场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东涌镇石排村、庆盛村、鱼窝头村、南涌村、天益村、小乌村、马克村、大简村和榄核镇雁沙村、坳尾村、绿村村、牛角村、人民村、湴湄村、张松村、八沙村、七三农场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东涌镇石排村、庆盛村、鱼窝头村、南涌村、天益村、小乌村、马克村、大简村和榄核镇雁沙村、坳尾村、绿村村、牛角村、人民村、湴湄村、张松村、八沙村、七三农场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东涌镇石排村、庆盛村、鱼窝头村、南涌村、天益村、小乌村、马克村、大简村

2012111

20121110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东涌国土资源管理所

(联系人:毛道军;

联系电话:84913194

20121111

20121115

榄核镇雁沙村、坳尾村、绿村村、牛角村、人民村、湴湄村、张松村、八沙村、七三农场

2012111

20121110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榄核国土资源管理所

(联系人:张乐文;

联系电话:84929152

20121111

20121115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公告内容同时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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