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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4〕39号

来源:N--南沙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4-07-27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函〔2013〕555号文),需将南沙区黄阁镇新海村、留东村、东湾村9.224公顷(合138.36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华润热电厂二期建设工程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黄阁镇新海村、留东村、东湾村(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南沙区黄阁镇新海村集体土地8.1876公顷(合122.813亩)、留东村集体土地1.0223公顷(合15.335亩)、东湾村集体土地0.0141公顷(合0.212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耕地

0.5132

土地补偿费

76.440

39.2290

新海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5.864

23.5374

新海村民委员会

货币

其它耕地

0.0009

土地补偿费

61.111

0.0550

新海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5.889

0.0413

新海村民委员会

货币

坑塘水面

4.6907

土地补偿费

91.728

430.2685

新海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5.864

215.1343

新海村民委员会

货币

沟渠

0.2988

土地补偿费

53.508

15.9882

新海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220

11.4201

新海村民委员会

货币

农村道路

0.2070

土地补偿费

53.508

11.0762

新海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220

7.9115

新海村民委员会

货币

建设用地

2.4470

土地补偿费

76.440

189.3419

新海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5.864

113.6051

新海村民委员会

货币

青苗补助费

附着物补偿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新海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货币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水田

0.1818

土地补偿费

76.440

13.8968

留东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5.864

8.3381

留东村民委员会

货币

坑塘水面

0.8152

土地补偿费

91.728

74.7767

留东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5.864

37.3883

留东村民委员会

货币

未利用地

0.0253

土地补偿费

45.865

1.1604

留东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5.288

0.3868

留东村民委员会

货币

青苗补助费

附着物补偿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留东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货币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坑塘水面

0.0141

土地补偿费

91.730

1.2934

东湾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5.865

0.6467

东湾村民委员会

货币

青苗补助费

附着物补偿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东湾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货币

  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黄阁镇新海村、留东村、东湾村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黄阁镇黄阁镇新海村、留东村、东湾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南沙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黄阁镇黄阁镇新海村、留东村、东湾村村民委员会

2014618日至

2014628

黄阁镇国土所

(联系人:伍后伏,

电话:39090633

2014628日至

201478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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