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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4〕62号

来源:N--南沙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4-08-24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4〕765号文),需将南沙区横沥镇庙南村、七一村22.3909公顷(合335.863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横沥镇庙南村、七一村(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南沙区横沥镇庙南村集体土地21.5626公顷(合323.439亩)、七一村集体土地0.8283公顷(合12.424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水田

0.0047

土地补偿费

76.440

0.3593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5.864

0.2156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其他

耕地

14.8372

土地补偿费

61.152

907.3245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5.864

680.4933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园地

1.5909

土地补偿费

53.508

85.1259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220

60.8042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坑塘

水面

1.4589

土地补偿费

91.728

133.8220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5.864

66.9110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养殖

水面

0.0616

土地补偿费

91.728

5.6504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5.864

2.8252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其他农用地

2.8235

土地补偿费

53.508

151.0799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220

107.9142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建设

用地

0.7858

土地补偿费

76.440

60.0666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0

0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青苗补助费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庙南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货币

附着物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其他

耕地

0.0771

土地补偿费

61.152

4.7148

七一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5.864

3.5361

七一村民委员会

货币

园地

0.1139

土地补偿费

53.508

6.0946

七一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220

4.3533

七一村民委员会

货币

坑塘

水面

0.0247

土地补偿费

91.728

2.2657

七一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5.864

1.1328

七一村民委员会

货币

建设

用地

0.6106

土地补偿费

76.440

46.6743

七一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0

0

七一村民委员会

货币

未利

用地

0.0020

土地补偿费

61.152

0.1223

七一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0

0

七一村民委员会

货币

青苗补助费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七一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货币

附着物补偿

  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横沥镇庙南村、七一村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横沥镇庙南村、七一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南沙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横沥镇庙南村、七一村民委员会

2014825日至

201495

横沥镇国土所

(联系人:刘鸿鹄,

电话:84968567

201495 日至

2014915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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