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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5〕36号

来源:P--番禺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5-03-23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5〕129号文),同意将番禺区石楼镇茭塘东村、茭塘西村,面积共22.1642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石楼镇茭塘东村、茭塘西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石楼镇茭塘东村集体土地20.7153公顷(折合约310.7295亩),其中园地15.4969公顷(折合约232.4535亩),坑塘水面2.4527公顷(折合约36.7905亩),其他农用地1.1962公顷(折合约17.9430亩),建设用地0.0006公顷(折合约0.0090亩),未利用地1.5689公顷(折合约23.5335亩)。

  石楼镇茭塘西村集体土地1.4489公顷(折合约21.7335亩),其中园地1.1580公顷(折合约17.3700亩),坑塘水面0.0073公顷(折合约0.1095亩),其他农用地0.0958公顷(折合约1.4370亩),建设用地0.1878公顷(折合约2.817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坑塘水面

2.4527

173.2820

425.0087

茭塘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货币

其他农用地

1.1962

121.2974

145.0959

园地

15.4969

121.2974

1879.7337

建设用地

0.0006

138.6256

0.0832

未利用地

1.5689

69.3128

108.7449

安置补助费

坑塘水面

2.4527

86.6410

212.5044

茭塘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其他农用地

1.1962

86.6410

103.6400

园地

15.4969

86.6410

1342.6669

青苗补助费

 

410.0094

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合计

4627.4871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坑塘水面

0.0073

173.2820

1.2650

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0958

121.2974

11.6203

园地

1.1580

121.2974

140.4624

建设用地

0.1878

138.6256

26.0339

安置补助费

坑塘水面

0.0073

86.6410

0.6325

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用于安置农业

人口

其他农用地

0.0958

86.6410

8.3002

园地

1.1580

86.6410

100.3303

青苗补助费

 

34.8172

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合计

323.4618万元

  (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增加补偿0.0624万元给茭塘东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增加补偿19.5254万元给茭塘西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三)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石楼镇茭塘东村、茭塘西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石楼镇茭塘东村、茭塘西村在本公告期内到番禺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石楼镇茭塘东村、茭塘西村

2015325

201548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番禺区分局石楼国土资源管理所

(联系人:陈善贵;联系电话:34862177

201549

2015415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5〕129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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