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频道 > 土地管理 > 征地信息公开 > 征地公告信息

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4〕65号

来源:H--花都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4-09-02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4]455号文),需将花都区炭步镇步云村、鸭湖村属下的集体土地4.6678公顷(合70.02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花都区炭步镇步云村、鸭湖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花都区炭步镇鸭湖村的集体土地2.0981公顷(合31.4715亩),其中耕地0.2602公顷(合3.903亩),林地0.0878公顷(合1.317亩),养殖水面1.7045公顷(合25.5675亩),建设用地0.0145公顷(合0.2175亩),未利用地0.0311公顷(合0.4665亩);

  花都区炭步镇步云村集体土地2.5697公顷(合38.5455亩),其中耕地0.0063公顷(合0.0945亩),林地0.0035公顷(合0.0525亩),养殖水面2.5599公顷(合38.398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鸭湖村

征地补偿费

耕地

0.2602

92.688

24.1174

       

货币

林地

0.0878

69.516

6.1035

养殖水面

1.7045

86.895

148.1125

建设用地

0.0145

57.9300

0.8400

未利用地

0.0311

46.3440

1.4413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2.0981

按照花府办[2010]21号文《关于印发<花都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的补偿标准实施补偿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合计

180.6147万元

被征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步云村

征地补偿费

耕地

0.0063

92.688

0.584

       

货币

园地

0.0035

69.516

0.2433

养殖水面

2.5599

86.895

222.4425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2.5697

按照花府办[2010]21号文《关于印发<花都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的补偿标准实施补偿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合计

223.2698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花都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炭步镇步云、鸭湖村

201493日至

2014912

炭步国土所

(联系人:龙记坤;

联系电话:86843483

2014913日至

2014917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4]455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九月三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