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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5〕51号

来源:B--白云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5-05-20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5〕440号)同意将白云区人和镇凤和村地段17.1692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白云区人和镇凤和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11103020140002)。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凤和村属下集体农用地17.0433公顷(其中耕地5.6949公顷、园地0.3900公顷、林地0.0755公顷、养殖水面9.9881公顷、其他农用地0.894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1259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凤和经济联合社

水田

1.6948

土地补偿费

190.0520

322.1001

凤和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偿费

95.0260

161.0501

被安置农业入口

水浇地

3.9479

土地补偿费

142.5390

562.7297

凤和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偿费

95.0260

375.1531

被安置农业入口

可调整果园

0.3900

土地补偿费

118.7825

46.3252

凤和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偿费

71.2695

27.7951

被安置农业入口

林地

0.0755

土地补偿费

118.7825

8.9681

凤和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偿费

71.2695

5.3808

被安置农业入口

可调整坑塘水面

2.8532

土地补偿费

190.0520

542.2564

凤和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偿费

71.2695

203.3461

被安置农业入口

其他农用地

0.7566

土地补偿费

118.7825

89.8708

凤和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偿费

71.2695

53.9225

被安置农业入口

青苗补偿费

 

414.4630

土地承包者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横沥经济联合社

水田

0.0050

土地补偿费

190.0520

0.9503

横沥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偿费

95.0260

0.4751

被安置农业入口

水浇地

0.0472

土地补偿费

142.5390

6.7278

横沥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偿费

95.0260

4.4852

被安置农业入口

可调整

坑塘水面

7.1349

土地补偿费

190.0520

1356.0020

横沥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偿费

71.2695

508.5008

被安置农业入口

其他农用地

0.1382

土地补偿费

118.7825

16.4157

横沥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偿费

71.2695

9.8494

被安置农业入口

建设用地

0.1259

土地补偿费

190.0520

23.9275

横沥经济联合社

青苗补偿费

 

225.8714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3.9172

附着物所有者

以上项 合 计

   4970.4834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凤和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横沥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白云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

凤和经济联合社

2015522日至

2015531

白云区人和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管乐萱,联系电话:86458017

201561日至

201565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

横沥经济联合社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5〕440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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