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频道 > 土地管理 > 征地信息公开 > 征地公告信息

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4〕87号

来源:H--黄埔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4-11-1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4〕843号,详见附件),需将黄埔区鱼珠街茅岗股份经济联合社、茅岗第八、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9359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综合商业楼

  二、征收土地位置:黄埔区护林路“新较”地段(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面积:

  黄埔区鱼珠街茅岗股份经济联合社、茅岗第八、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9359公顷(合14.0385亩),全部为农用地(均为耕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 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茅岗股份经济联合社、茅岗第八、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

耕地

0.9359

土地补偿费

246.48

230.6806

茅岗股份经济

联合社、茅岗第八、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84.86

173.0105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以上合计

403.6911 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为茅岗股份经济联合社经济发展留用地项目,该项目完善用地手续后将划拨给茅岗股份经济联合社使用,故本次征收土地未发生实际的征地补偿费用;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安置补助费、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费由茅岗股份经济联合社自行协商并负责处理完毕。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四、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文件(粤国土资(建)字〔2014〕843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本公告期限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4年11月27日止(共18天)。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