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2001年4月16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1〕27号文件批准征用集体土地5.2039公顷(合78.0585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牲畜交易市场。
二、征用土地位置:白云区江高镇茅山村、神山镇大石岗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一)白云区江高镇茅山村的建设用地5.0859公顷(合76.2885亩);
(二)白云区神山镇大石岗村的建设用地0.118公顷(合1.77亩)。
四、土地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 面 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建设用地 | 5.2039公顷 (合78.0585亩) | 127.5万元/公顷 (合8.5万元/亩) |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白云区江高镇茅山村 | | 江高镇国土所 | |
白云区神山镇大石岗村 | | 神山镇国土所 |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