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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国土征补〔2001〕2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1-08-30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粤国土资(建)字〔200164 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穗府征20013号),本局会同番禺区国土局、南村镇人民政府、南村镇国土所,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被征地村

补偿标准

被征地面积

补偿总额

员岗村

45万元/公顷

29.44公顷

1324.8万元

 

以上土地补偿费已全额支付给被征地村,详见被征地村各生产队、村民小组《分配方案》。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青苗补偿费标准

被征地村

补偿标准

被征地面积

补偿总额

员岗村

6万元/公顷

29.44公顷

176.64万元

 

以上地上附着物补偿及青苗补偿已全额支付给被征地村,并由村支付给权利人,详见被征地村各生产队、村民小组《分配方案》。

三、被征地村征地安置费用(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被征地村

安置费用标准

被征地面积

安置费用总额

员岗村

60万元/公顷

29.44公顷

1766.4万元

 

以上征地安置补助费用已全额支付给被征地村,并由村支付给权利人,详见被征地村各生产队、村民小组《分配方案》。

四、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019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番禺区南村镇国土所。

联系人:刘哲    联系电话:84768666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本局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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