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4]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4〕153号文批复同意,征用海珠区江海街、南洲街属下的集体建设用地1.9149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行政机关办公用地、绿化广场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海珠区广州大道南以东市园艺公司地段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第一经济合作社、红卫第二经济合作社、红卫第三经济合作社、南洲街东风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共1.9149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村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江海街红卫第一经济合作社 | 建设用地 | 0.1803公顷 | 156.396万元/公顷 | |
江海街红卫第二经济合作社 | 建设用地 | 1.2543公顷 | 156.396万元/公顷 | |
江海街红卫第三经济合作社 | 建设用地 | 0.4316公顷 | 156.396万元/公顷 | |
南洲街东风经济联合社 | 建设用地 | 0.0487公顷 | 156.396万元/公顷 | |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江海街红卫第一、二、三经济合作社 | 2004年8月24日至 2004年9月8日 | 海珠区江海街道办事处城管科 | 2004年9月15日 |
南洲街东风经济联合社 | 2004年8月24日至 2004年9月8日 | 海珠区南洲街道办事处城管科 | 2004年9月15日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