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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7〕28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17-03-09 06:35:41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728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7〕号58文),同意将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南约村,面积共11.9335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南约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新造镇曾边村集体土地9.2142公顷(合138.213亩),其中耕地2.8957公顷(合43.4355亩),养殖水面1.2208公顷(合18.312亩),园地0.3606公顷(合5.409亩),其他农用地0.5018公顷(合7.527亩),建设用地4.2353公顷(合63.5295亩)。

新造镇南约村集体土地2.7193公顷(合40.7895亩),其中耕地2.2956公顷(合34.434亩),养殖水面0.1089公顷(合1.6335亩),园地0.0618公顷(合0.927亩),其他农用地0.0471公顷(合0.7065亩),建设用地0.2059公顷(合3.088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新造镇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水浇地

2.8957

土地补偿费

200.5720

580.7963

 新造镇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养殖水面

1.2208

240.6864

293.8300

园地

0.3606

140.4004

50.6284

其他农用地(除养殖水面)

0.5018

140.4004

70.4529

建设用地

4.2353

200.5720

849.4826

水浇地

2.8957

安置补助费

120.3432

348.4778

新造镇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养殖水面

1.2208

120.3432

146.9150

园地

0.3606

100.2860

36.1631

其他农用地(除养殖水面)

0.5018

100.2860

50.3235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509.6896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因此征地补偿费共2936.7592万元,合21.2481万元/亩。该值低于《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穗府办规[2016]2号)规定的24万元/亩的标准,因此按24万元/亩补足,总额为3317.112万元。

青苗补偿费

 

5.7750

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3322.887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新造镇南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水浇地

2.2956

土地补偿费

200.5720

460.4331

 新造镇南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养殖水面

0.1089

240.6864

26.2107

园地

0.0618

140.4004

8.6767

其他农用地(除养殖水面)

0.0471

140.4004

6.6129

建设用地

0.2059

200.5720

41.2978

水浇地

2.2956

安置补助费

120.3432

276.2598

新造镇南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养殖水面

0.1089

120.3432

13.1054

园地

0.0618

100.2860

6.1977

其他农用地(除养殖水面)

0.0471

100.2860

4.7235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24.7787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因此征地补偿费共计868.2963万元,合21.2873万元/亩。该值低于《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穗府办规[2016]2号)规定的24万元/亩的标准,因此按24万元/亩补足,总额为978.948万元。

青苗补偿费

 

4.5150

南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983.463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新造镇曾边村

201737日至

2017320

新造镇建设办

(联系人:郭炳坚,联系电话:84721018

2017321日至2017327

新造镇南约村

201737日至

2017320

新造镇建设办

(联系人:郭炳坚,联系电话:84721018

2017321日至2017327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758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736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穗府征[201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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