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4]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2004年9月1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4〕154号文批复同意,征用海珠区新?镇北山村集体土地4.7421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道路
二、征用土地位置:海珠区珠江南岸至新?南路地段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一)海珠区新?镇北山村土地4.7421公顷,其中园地1.7635公顷,建设用地2.9786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村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新?镇北山村 | 园地 | 1.7635公顷 | 36.0465万元/公顷 | 30.897万元/公顷 |
建设用地 | 2.9786公顷 | 154.6965万元/公顷 | 176.796万元/公顷 |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新?镇北山村青苗补偿费为273.4764万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
(三)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新?镇北山村:安置农业人口数13人,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10人,由新?镇北山村用征地补偿安置费负责安置。
五、土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海珠区新?地区国土所(敦和路181号之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新?镇北山村 | 2004年11月11日至 2004年11月26日 | 海珠区新?地区国土所 (联系人:古风; 电话:84219872) | 2004年12月3日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