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4]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2004年9 月1日,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4〕154号文批复同意,征用白云区萝岗镇刘村集体土地20.5703公顷(合308.5545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市政公共设施、公共设施、一类工业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白云区萝岗镇刘村“元岗”、云埔工业经济开发区K1、K2地块。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一)白云区萝岗镇刘村土地20.5703公顷(合308.5545亩),其中菜地8.4521公顷(合126.7815亩)、园地8.8306公顷(合132.459亩),草地2.9536公顷 (合44.304亩),养殖水面0.2915公顷(合4.3725亩),建设用地0.0425公顷(合0.637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村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萝岗镇 刘村 | 菜 地 | 8.4521公顷 | 60万元/公顷 | 60万元/公顷 |
园地 | 8.8306公顷 | 70万元/公顷 | 50万元/公顷 | |
草地 | 2.9536公顷 | 49万元/公顷 | 35万元/公顷 | |
养殖水面 | 0.2915公顷 | 75万元/公顷 | 37.5万元/公顷 | |
建设用地 | 0.0425公顷 | 60万元/公顷 | |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白云区萝岗镇刘村青苗补偿费为41.7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65万元。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萝岗镇 刘村 | 2004年11 月16日至 2004年12月1日 | 刘村村委会 (联系人:王向东;电话:82340451) | 2004年12月8日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