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4〕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2004年9 月16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4〕158号文批复,同意征用长红经济联合社、望岗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57.4769公顷(合862.1535亩),按规划作为广州市凤凰山垦复项目用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凤凰山垦复项目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白云区白云大道北永平街地段。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一)长红经济联合社土地14.6481公顷,其中林地1.1791公顷、养殖水面0.4484 公顷,建设用地12.5904公顷,未利用地0.4302公顷;
(二)望岗经济联合社土地42.8288公顷,其中水浇地0.8946公顷,林地22.0004公顷,建设用地19.9338公顷。
上述用地中的农用地(林地、养殖水面、水浇地)和未利用地不转为建设用地,对原来开山炸石破坏的农用地要进行垦复,恢复原貌。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村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长红经济联合社 | 林 地 | 1.1791公顷 | 1.5575万元/公顷 | 0.9345万元/公顷 |
养殖水面 | 0.4484公顷 | 103.344万元/公顷 | 38.754万元/公顷 | |
建设用地 | 12.5904公顷 | 77.508万元/公顷 | | |
未利用地 | 0.4302公顷 | 77.508万元/公顷 | | |
望岗经济联合社 | 水 浇 地 | 0.8946公顷 | 165.036万元/公顷 | 123.777万元/公顷 |
林 地 | 22.0004公顷 | 1.5575万元/公顷 | 0.9345万元/公顷 | |
建设用地 | 19.9338公顷 | 144.4065万元/公顷 | |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长红经济联合社青苗补偿费为5.8163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35万元。
望岗经济联合社青苗补偿费为5.2329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13万元。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长红经济联合社 | 2004年10月13日至 2004年10月28日 | 均禾街道办事处城管科 (联系人:梁月影 ;电话:86076695 | 2004年11月5日 |
望岗经济联合社 | 2004年10月13日至 2004年10月28日 | 嘉禾街道办事处城管科 (联系人:陈智基 ;电话:86326436) | 2004年11月5日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