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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国土征补〔2004〕39 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4-11-28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3〕136号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会同黄阁镇国土所,对番禺区黄阁镇亭角村3.1270公顷、东里村1.8235公顷、小虎村11.0433公顷、大井村17.3644公顷,大塘村0.3029公顷,黄阁镇7.5889公顷,共计41.2501公顷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上述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的规定,现将上述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亭角村

水田

 

2.7913

土地补偿费

64.9360

181.2559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9616

108.7535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园地

 

0.1897

土地补偿费

45.4552

8.6229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2.4680

6.1592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养殖水面

0.0963

土地补偿费

77.9232

7.5040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9616

3.7520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建设用地(水利设施)

0.0498

土地补偿费

51.9488

2.5871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以上补偿金额合计

318.6346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64.2599万元,由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拟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偿1.9403万元。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东里村

水田

 

0.1718

土地补偿费

64.9360

11.1560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9616

6.6936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园地

 

0.1272

土地补偿费

45.4552

5.7819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2.4680

4.1299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养殖水面

0.2186

土地补偿费

77.9232

17.0340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9616

8.5170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建设用地

(水利设施)

1.3059

土地补偿费

51.9488

67.8399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以上补偿金额合计

121.1523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37.4729万元,由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拟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偿50.8800万元。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小虎村

水田

 

6.0131

土地补偿费

64.9360

390.4667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9616

234.2800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养殖水面

2.5596

土地补偿费

77.9232

199.4522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9616

99.7261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建设用地

(水利设施)

2.2476

土地补偿费

51.9488

116.7601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未利用地

0.2230

土地补偿费

25.9744

5.7923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以上补偿金额合计

1046.4774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226.9398万元,由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拟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偿87.5701万元。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大井村

水田

 

4.8591

土地补偿费

64.9360

315.5305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9616

189.3183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养殖水面

3.5055

土地补偿费

77.9232

273.1598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9616

136.5799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建设用地

(水利设施)

7.8388

土地补偿费

51.9488

407.2163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0

 

 

未利用地

1.1611

土地补偿费

25.9744

30.1589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0

 

 

以上补偿金额合计

1351.9637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356.8384万元,由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拟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偿305.4122万元。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大塘村

建设用地

(水利设施)

0.3029

土地补偿费

51.9488

15.7353

村民

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0

 

 

以上补偿金额合计

15.7353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6.2246万元,由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拟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偿11.8015万元。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黄阁镇

水田

 

0.0994

土地补偿费

64.9360

6.4546

黄阁镇人民政府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9616

3.8728

黄阁镇人民政府

货币

园地

 

1.2666

土地补偿费

45.4552

57.5736

黄阁镇人民政府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2.4680

41.1240

黄阁镇人民政府

货币

养殖水面

0.0891

土地补偿费

77.9232

6.9430

黄阁镇人民政府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9616

3.4715

黄阁镇人民政府

货币

建设用地

(水利设施)

4.6660

土地补偿费

51.9488

242.3931

黄阁镇人民政府

货币

安置补助费

 

 

 

 

未利用地

1.4678

土地补偿费

25.9744

38.1252

黄阁镇人民政府

货币

安置补助费

 

 

 

 

以上补偿金额合计

399.9578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155.9519万元,由黄阁镇人民政府转付土地承包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拟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偿181.7948万元。

 

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开发区黄阁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穗南指国土〔2003〕70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4年10月15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黄阁镇国土所(联系人:麦庆华,联系电话:84971176)。

(二)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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