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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国土征补[2004]42 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4-12-02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3〕139号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会同黄阁镇国土所,对番禺区黄阁镇东里村27.2055公顷、大井村4.7610公顷、大塘村3.0816公顷、小虎村34.5528公顷,共计69.6009公顷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上述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的规定,现将上述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东里村

水田

 

20.0009

土地补偿费

64.9360

1298.7784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9616

779.2671

村民委员会

货币

菜地

 

0.0291

土地补偿费

51.9488

1.5117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9616

1.1338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园地

 

3.2644

土地补偿费

45.4552

148.3840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2.4680

105.9885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养殖水面

3.8698

土地补偿费

77.9232

301.5472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9616

150.7736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建设用地

(水利设施)

0.0414

土地补偿费

51.9488

2.1507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以上补偿金额合计

2789.535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559.0730万元,由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拟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偿1.6130万元。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大塘村

建设用地(水利设施)

3.0816

土地补偿费

51.9488

160.0854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以上补偿金额合计

160.0854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63.3269万元,由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拟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偿120.0641万元。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大井村

水田

 

4.7610

土地补偿费

64.9360

309.1603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9616

185.4962

村民委员会

货币

以上补偿金额合计

494.6565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97.8386万元,由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小虎村

水浇地

 

0.0219

土地补偿费

51.9488

1.1377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9616

0.8533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园地

 

0.7879

土地补偿费

45.4552

35.8142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2.4680

25.5815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养殖水面

32.6902

土地补偿费

77.9232

2547.3250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9616

1273..6625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建设用地

(水利设施)

0.7936

土地补偿费

51.9488

41.2266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0

 

 

未利用地

0.2591

土地补偿费

25.9744

6.7300

 

 

安置补助费

 

0

 

 

以上补偿金额合计

3932.3308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710.0600万元,由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拟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偿30.9199万元。

 

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开发区黄阁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穗南指国土〔2003〕70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4年10月15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黄阁镇国土所(联系人:麦庆华,联系电话:84971176)。

(二)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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