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4]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2004年7 月8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4〕146号文批复,同意征用白云区石井镇大朗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0.4511公顷(合6.7671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电信设施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白云区石井镇华南路以北、大朗村西侧“葫芦岛”(土名)地段。
三、被征地村及土地面积:
白云区石井镇大朗村民委员会土地0.4511公顷,其中菜地0.4250公顷、农田水利用地0.0261 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村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白云区石井镇大朗村民委员会 | 菜 地 | 0.4250公顷 | 133.848万元/公顷 | 368.082万元/公顷 |
农田水利用地 | 0.0261公顷 | 117.117万元/公顷 | 384.813万元/公顷 |
(二)青苗补助费
青苗补助费为40万元。
(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另对上述土地一次性增加6.2294万元补偿。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白云区石井镇大朗村民委员会 | 2004年10月26日至 2004年11月10日 | 石井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科 (联系人:黄广章 电话:86409305) | 2004年11月17日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