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4]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4年9月1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4]154号批复同意,征用白云区同和街广州市同和实业公司(原:同和镇同和村委员会)集体土地11.0907公顷(合166.3605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公共绿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白云区同和镇旧广从公路南侧“大黄山”、“大黄楼”(土名)地段。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白云区同和街广州市同和实业公司(原:同和镇同和村委员会)集体土地11.0907公顷(合166.360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村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同和镇同和村 | 林地 | 4.5681公顷 | 按产值1.5575万元/公顷 | 按产值0.9345万元/公顷 |
建设用地 | 6.5226公顷 | 按产值25.929万元/公顷 | |
上述用地中的4.5681公顷的林地保留作公共绿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得用作非农建设。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同和镇同和村 | 2004年12月31日至 2004年1月15日 | 同和街办事处城管科 (联系人:莫晓彤 电话:37376672) | 2005年1月22日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