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4]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2004年12月8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4]184号文批准,征收花都区炭步镇环山村、红峰村、茶塘村、布溪村、社岗村、三联村的集体土地118.1676公顷(合1772.514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广州水泥厂环保迁建工程项目
二、征用土地位置:花都区炭步镇环山村、红峰村、茶塘村、布溪村、社岗村、三联村(四至范围祥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镇及面积
炭步镇三联村73.4986公顷,其中水田11.2557公顷、荒基鱼塘49.0701公顷、旱地0.0545公顷、园地1.2177公顷、林地3.1745公顷、鱼塘2.601公顷、未利用地1.6371公顷、建设用地4.488公顷;
炭步镇环山村42.5241公顷,其中水田9.4593公顷、荒基鱼塘27.3892公顷、旱地0.442公顷、园地2.3641公顷、林地0.0024公顷、鱼塘0.885公顷、未利用地0.7284公顷、建设用地1.2537公顷;
炭步镇红峰村0.3767公顷,其中水田0.3565公顷、荒基鱼塘0.0021公顷、林地0.0098公顷、建设用地0.0083公顷;
炭步镇社岗村0.1369公顷,其中水田0.0273公顷、荒基鱼塘0.0265公顷、林地0.0414公顷、鱼塘0.0417公顷;
炭步镇布溪村1.2732公顷,其中水田0.4996公顷、荒基鱼塘0.6806公顷、鱼塘0.077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5公顷;
炭步镇茶塘村0.3581公顷,其中荒基鱼塘0.1546公顷、鱼塘0.187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7公顷。
四、土地补偿标准
被征地村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 (万元/公顷) | 青苗补偿费 | 附着物补偿费 |
三联村、环山村、红峰村、社岗村 布溪村、茶塘村 | 水 田 | 21.5984 | 16.3838 | 11.565 | 354.5028 万元 | 1500万元 |
旱 地 | 0.4965 | 12.5288 | 11.565 | |||
荒基鱼塘(水田改制) | 77.3231 | 16.3838 | 11.565 | |||
林 地 | 3.2281 | 6.771 | 4.0626 | |||
园 地 | 3.5819 | 10.6013 | 9.6375 | |||
鱼 塘 | 3.7931 | 16.3838 | 11.565 | |||
其他农用地 | 0.0312 | 10.6013 | 9.6375 | |||
建设用地 | 5.7498 | 12.5288 | | |||
未利用地 | 2.3655 | 5.7825 |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508.5939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五、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名称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炭步镇环山村 | 2004年12月14日至 2004年12月29日 | 炭步镇国土所 (联系人:垄远光;电话:86843483) | 2005年1月5日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