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4]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4 年11月18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4]175号文件批准征用集体土地8.4373公顷(合126.5595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公园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海珠区工业大道中西侧庄头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一)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街联星南边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6505公顷(合39.7575亩);
(二)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街联星鸡春岗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5619公顷(合23.4285亩)。
(三)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街联星庄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0200公顷(合30.3000亩)。
(四)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街联星庄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2049公顷(合33.073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村 | 地类名称 | 面 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联星南边经济合作社 | 建设用地 | 2.6505公顷 | 156.3960万元/公顷 |
联星鸡春岗经济合作社 | 建设用地 | 1.5619公顷 | 156.3960万元/公顷 |
联星庄一经济合作社 | 建设用地 | 2.0200公顷 | 156.3960万元/公顷 |
联星庄二经济合作社 | 建设用地 | 2.2049公顷 | 156.3960万元/公顷 |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联星南边经济合作社 | 2004年12月17日至 2005年1月1日 | 联星村村委会(海珠区宝岗大道1737号,联系人:李庆津,联系电话:84420210) | 2005年1月8日 |
联星鸡春岗经济合作社 | 2004年12月17日至 2005年1月1日 | 联星村村委会(海珠区宝岗大道1737号,联系人:李庆津,联系电话:84420210) | 2005年1月8日 |
联星庄一经济合作社 | 2004年12月17日至 2005年1月1日 | 联星村村委会(海珠区宝岗大道1737号,联系人:李庆津,联系电话:84420210) | 2005年1月8日 |
联星庄二经济合作社 | 2004年12月17日至 2005年1月1日 | 联星村村委会(海珠区宝岗大道1737号,联系人:李庆津,联系电话:84420210) | 2005年1月8日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