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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7〕37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7-08-09 09:42:31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7〕37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7〕109号文),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面积共51.1166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集体土地51.1166公顷(合766.7490亩),其中水田1.4058公顷(合21.0870亩)、水浇地7.8870公顷(合118.3050亩)、养殖水面32.2251公顷(合483.3765亩)、园地4.2579公顷(合63.8685亩)、林地0.0457公顷(合0.6855亩)、其他农用地5.2580公顷(合78.8700亩)、未利用地0.0371公顷(合0.556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石楼镇胜洲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石楼镇胜洲村在本公告期内到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7〕109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7日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穗府征〔20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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