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4]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2004年9 月16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4〕163号文批复,同意征用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第三经济合作社和昌岗街联星东方红经济合作社、联星南箕经济合作社的农民集体土地1.0398公顷(合15.597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海珠区石岗路西侧人民造纸厂地段。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一)瑞宝街石溪第三经济合作社集体建设用地0.0279公顷;
(二)昌岗街联星东方红经济合作社集体建设用地0.1403公顷;
(三)昌岗街联星南箕经济合作社集体建设用地0.8716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村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石溪第三经济合作社 | 建设用地 | 0.0279公顷 | 176.796万元/公顷 |
联星东方红经济合作社 | 建设用地 | 0.1403公顷 | 176.796万元/公顷 |
联星南箕经济合作社 | 建设用地 | 0.8716公顷 | 176.796万元/公顷 |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石溪第三经济合作社 | 2004年10月日至 2004年10月日 | 石溪村村委会 (海珠区石岗路涌边街22号,联系人:何兆勇 ;电话:84356322 | 2004年11月日 |
联星东方红经济合作社 | 2004年11月11日至 2004年11月26日 | 联星村村委会 (海珠区宝岗大道1737号,联系人:李学军 ;电话:84420210) | 2004年12月3日 |
联星南箕经济合作社 | 2004年11月11日至 2004年11月26日 | 联星村村委会 (海珠区宝岗大道1737号,联系人:李学军 ;电话:84420210) | 2004年12月3日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