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4]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4年9月1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4〕154号文批复),征用集体土地0.3618公顷(合5.43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办公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海珠区土华村华联电镀厂南侧石榴岗河地段。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海珠区新?镇土华村、江海街红卫村集体土地0.3618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标准
被征地村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江海街红卫村 | 建设用地 | 0.0455公顷 | 144万元/公顷 |
未利用地 | 0.2552公顷 | 72万元/公顷 | |
新?镇土华村 | 未利用地 | 0.0611公顷 | 72万元/公顷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拟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偿52.0794万元(其中:红卫村42.7311万元,土华村9.3483万元)。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江海街红卫村 | 2004年11月17日至 2004年12月2日 | 海珠区国土所(敦和路181号 之一;联系人:古风;电话: 84219872) | 2004年12月9日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