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国土征补[2004]52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4〕163 号文件批复的《征用土地方案》,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 海珠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第三经济合作社和昌岗街联星东方红经济合作社、联星南箕经济合作社的农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分类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瑞宝街石溪第三经济合作社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0.0279 | 176.7960 | 4.9326 | 瑞宝街石溪第三经济合作社 | |
昌岗街联星东方红经济合作社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0.1403 | 176.7960 | 24.8045 | 昌岗街联星东方红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昌岗街联星南箕经济合作社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0.8716 | 176.7960 | 154.0954 | 昌岗街联星南箕经济合作社 | |
183.8325万元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
二、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5年1月11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海珠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用地科(联系人:何秀英、卫志聪,联系电话:34381676)。
(二)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ΟО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