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5]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5年5月30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5]110号文件批准征用集体土地7.6694公顷(合115.041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苗圃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白云区同和镇东平村宋屋(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一)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的集体土地6.7252公顷(合100.878亩),其中耕地6.4928公顷(合97.392亩),农林水利用地0.2268公顷(合3.402亩),建设用地0.0056公顷(合0.084亩);
(二)白云区永平街东平村的集体土地0.9442公顷(合14.163亩),其中耕地0.9115公顷(合13.6725亩),农林水利用地0.0327公顷(合0.490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补 偿 标 准 |
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 | 土地补偿费 | 耕地 | 144.4065万元/公顷 (合9.6271万元/亩) |
农林水利用地 | 63.4585万元/公顷 (合4.2306万元/亩) | ||
建设用地 | 165.036万元/公顷 (合11.0024万元/亩) | ||
安置补助费 | 耕地 | 103.1475万元/公顷 (合6.8765万元/亩) | |
农林水利用地 | 45.3275万元/公顷 (合3.0218万元/亩) | ||
青苗补助费 | 耕地 | 总额504.367万元 | |
附着物补偿 | | 总额41.0504万元 | |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补 偿 标 准 |
白云区永平街东平村 | 土地补偿费 | 耕地 | 144.4065万元/公顷(合9.6271万元/亩) |
农林水利用地 | 63.4585万元/公顷 (合4.2306万元/亩) | ||
安置补助费 | 耕地 | 123.777万元/公顷 (合8.2518万元/亩) | |
农林水利用地 | 45.3275万元/公顷 (合3.0218万元/亩) | ||
青苗补助费 | 耕地 | 总额48.862万元 | |
附着物补偿 | | 总额11.3383万元 |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 | 2005年7月8日至 2005年7月18日 | 白云区均禾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科 | 2005年7月23日 |
白云区永平街东平村 | 2005年7月8日至 2005年7月18日 | 白云区永平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科 | 2005年7月23日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