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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05〕35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5-09-12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2005年6月27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5〕133 号文件批复,同意征收集体土地196.3898公顷(合2945.847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高新科技工业园区。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深高速公路以南。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夏港街玉树村26.7702公顷(合401.553亩);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萝岗街暹岗村41.2978公顷(合619.467亩);

广州市黄埔区大沙街姬堂村123.7393公顷(1856.0895亩);

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街新塘村与珠吉街珠吉村争议地4.5825公顷(68.7375亩)。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标准

被征地

单位

地类名称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夏港街玉树村

旱地

2.1167

132.568

82.855

菜地

13.2758

132.568

82.855

林地

1.3263

76.9335

54.9525

其他农用地

2.5300

36.4875

26.0625

园地

5.1696

18.914

13.51

建设用地

0.7034

132.568

 

未利用地

1.6484

66.284

 

萝岗

街暹

岗村

菜地

1.829

96.3

60.1875

林地

2.7989

76.9335

54.9525

园地

35.6280

7.7175

5.5125

未利用地

1.0419

48.15

 

大沙街姬堂村

水田

0.8007

104.4

65.25

菜地

16.7947

133.584

83.49

林地

16.0716

74.9175

53.5125

其他农用地

1.119

76.9335

54.9525

园地

75.2872

18.4275

13.1625

养殖水面

2.1452

109.905

54.9525

建设用地

2.3422

104.0504

 

未利用地

9.1787

52.0252

 

新塘街新塘村与珠吉街珠吉村争议地

林地

4.2611

76.9335

54.9525

园地

0.3214

18.914

13.51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夏港街玉树村青苗补偿费为1020.1046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200.7773万元;

萝岗街暹岗村青苗补偿费为6244.3373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309.7335万元;

黄埔区大沙街姬堂村青苗补偿费为17021.9887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928.0455万元;

天河区新塘街新塘村与珠吉街珠吉村争议地青苗补偿费为290.2207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34.3688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夏港街玉树村需要安置农业人口171人,劳动力100人,由夏港街玉树村民委员会用安置补助费负责安置;

萝岗街暹岗村需要安置农业人口375人,劳动力203人,由萝岗街暹岗村民委员会用安置补助费负责安置;

黄埔区大沙街姬堂村需要安置农业人口1430人,劳动力833人,由黄埔区大沙街姬堂村民委员会用安置补助费负责安置

天河区新塘街新塘村与珠吉街珠吉村需要安置农业人口100人,劳动力55人,如该地所属村民委员会用安置补助费负责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台河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夏港街玉树村、萝岗街暹岗村,黄埔区大沙街姬堂村,天河区新塘街新塘村或珠吉街珠吉村

2005年 9 月7日至

2005年9月22日

广州开发区(科学城)管委会办公楼C座2楼土地开发建设中心

联系人:董彦君、何剑峰

联系电话:61397013,32068259

2005年9月29日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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