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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05〕55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5-12-2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2005 1112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5]266号文件同意征收花都区狮岭镇(原芙蓉镇)新民村集体土地 17.3728公顷 (合260.592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花都区狮岭镇(原芙蓉镇)新民村裕丰路(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花都区狮岭镇(原芙蓉镇)新民村集体土地 17.3728公顷 (合260.592亩),其中耕地 11.7843公顷 (合176.7645亩),园地 1.4327公顷 (合21.4905亩),养殖水面 2.5134公顷 (合37.701亩),建设用地 0.9608公顷 (合14.412亩),未利用地 0.6816公顷 (合10.224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补 偿 标 准

狮岭镇(原芙蓉镇)新民村委会

土地补偿费

耕地

16.3838万元/公顷(合1.0923万元/亩)

园地

12.5288万元/公顷(合0.8353万元/亩)

养殖水面

16.3838万元/公顷(合1.0923万元/亩)

建设用地

12.5288万元/公顷(合0.8353万元/亩)

未利用地

6.2645万元/公顷(合0.4176万元/亩)

安置补助费

耕地

11.565万元/公顷(合0.771万元/亩)

园地

11.565万元/公顷(合0.771万元/亩)

养殖水面

11.565万元/公顷(合0.771万元/亩)

青苗补助费

 

总额146万元

附着物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实力,拟对被征地村另给予补偿87.7552万元。

五、被征收  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狮岭镇(原芙蓉镇)新民村

2005125日至

20051215

花都区狮岭镇国土所

20051220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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