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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06〕10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6-08-03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并报请国务院批准,2006年3月22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6〕54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街火村村经济联合社、笔岗村经济联合社、黄埔区荔联街沧联村经济联合社、红山街双沙村经济联合社、文冲街文冲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62.2151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高速公路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街火村村经济联合社22.3423公顷,其中耕地2.6192公顷,园地16.2770公顷,林地2.9590公顷,其他农用地0.2652公顷、建设用地0.2219公顷;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街笔岗村经济联合社38.7158公顷,其中耕地2.0786公顷,园地23.5564公顷,林地7.9732公顷,其他农用地0.3193公顷,养殖水面2.3766公顷,建设用地2.4117公顷;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街笔岗村经济联合社、黄埔区荔联街沧联村经济联合社园地0.8605公顷;

黄埔区红山街双沙村经济联合社0.2130公顷,其中园地0.1807公顷,养殖水面0.0323公顷;

黄埔区文冲街文冲村经济联合社园地0.0835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单位

地类

名称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青苗补偿费(万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万元)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街火村村经济联合社

水田

0.2734

120.375

60.1875

总额1236.6463

总额

307.0767

旱地

1.4744

96.300

60.1875

菜地

0.8714

96.300

60.1875

林地

2.9590

65.943

43.962

园地

16.2770

65.943

43.962

其他农用地

0.2652

65.943

43.962

建设用地

0.2219

84.2625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青苗补偿费(万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万元)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街笔岗村经济联合社

水田

0.2571

96.300

60.1857

总额2926.9095

总额

2428.6934

菜地

1.8251

96.300

60.1857

林地

7.9732

65.943

43.962

园地

23.5564

65.943

43.962

其他农用地

0.3193

65.943

43.962

养殖水面

2.3766

96.300

60.1875

 

建设用地

2.4117

84.2625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街笔岗村经济联合社、黄埔荔联街沧联村经济联合社

园地

0.8605

65.943

43.962

65.0527

57.22

黄埔区红山街双沙村经济联合社

园地

0.1807

80.340

80.340

2.5552

总额

4.103

养殖水面

0.0323

80.340

80.340

 

黄埔区文冲街文冲村经济联合社

园地

0.0835

80.340

80.340

1.002

1.613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东区街火村村、笔岗村经济联合社

2006年    日至

2006年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

(联系人:张惠、联系电话:82111626)

2006年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街笔岗村经济联合社、黄埔荔联街沧联村经济联合社

2006年    日至

2006年   

黄埔区国土房管局

(联系人:毛鸿、联系电话:82399630)

2006年   

红山街双沙村经济联合社

 

 

文冲街文冲经济联合社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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