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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05〕54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5-12-2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2005 年11 月12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 [2005]267文件批准征用集体农用土地 30.9506公顷 (其中耕地 30.0206公顷 ,养殖水面 0.32公顷 ,园地 0.61公顷 ),转为建设用地,并连同集体建设用地 1.46公顷 一并办理征为国有手续。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番禺区鱼窝头镇万洲村(1号地块);番禺区鱼窝头镇大石村(2号地块);鱼窝头镇南沙大道地段(3号地块);(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一)番禺区鱼窝头镇万洲村的用地 5.8733公顷

(二)番禺区鱼窝头镇大同村的用地 2.4918公顷

(三)番禺区鱼窝头镇太石村的用地 2.8109公顷

(四)番禺区鱼窝头镇细沥村的用地 13.9375公顷

(五)番禺区鱼窝头镇东深村的用地 6.7486公顷

(六)番禺区鱼窝头镇马克村的用地 0.5485公顷

四、(1号地块万洲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水田

5.2233

51.9488

25.9744

园地

0.61

32.468

19.4808

养殖水面

0.04

64.936

25.9744

青苗补偿费

26.4299万元

附着物补偿

 

2号地块之一大同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水田

2.4918

51.9488

25.9744

青苗补偿费

11.2131万元

附着物补偿

 

2号地块之二太石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水田

1.3509

51.9488

25.9744

建设用地

1.46

38.9616

 

青苗补偿费

6.0791万元

附着物补偿

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补偿37.9226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3号地块之一细沥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水田

13.6575

51.9488

25.9744

养殖水面

0.28

64.936

25.9744

青苗补偿费

62.7187万元

附着物补偿

 

3号地块之二东深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水田

6.7486

51.9488

25.9744

青苗补偿费

30.3687万元

附着物补偿

 

3号地块之三马克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水田

0.5485

51.9488

25.9744

青苗补偿费

2.4682万元

附着物补偿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番禺区鱼窝头镇万洲村

2005122日至

20051217

鱼窝头镇国土所

20051224

番禺区鱼窝头镇大同村

2005122日至

20051217

鱼窝头镇国土所

20051224

番禺区鱼窝头镇太石村

2005122日至

20051217

鱼窝头镇国土所

20051224

番禺区鱼窝头镇细沥村

2005122日至

20051217

鱼窝头镇国土所

20051224

番禺区鱼窝头镇东深村

2005122日至

20051217

鱼窝头镇国土所

20051224

番禺区鱼窝头镇马克村

2005122日至

20051217

鱼窝头镇国土所

20051224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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