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6〕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征地预公告》听取了被征地农民意见,并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5年9月24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5]217号文件批复同意征收南沙区黄阁镇留东村、乌洲村、莲溪村的集体土地10.3308公顷。现将经广东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小虎沥以西、黄阁北路以北、黄阁一路以南的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留东村0.5182公顷、乌洲村2.6058公顷、莲溪村7.2068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 类别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留东村 | 其他耕地 | 0.5182 | 土地补偿费 | 51.9488 | 26.9199 | 留东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38.9616 | 20.1899 | 留东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的农业人口 | 货币 | |||
小计 | 0.5182 | | 47.1098 | |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10.6490万元 | 留东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及地上附着物权利人 | 货币 | ||||
合计 | 57.7588万元 |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 类别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
乌洲村 | 其他耕地 | 2.5120 | 土地补偿费 | 51.9488 | 130.4954 | 乌洲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38.9616 | 97.8715 | 乌洲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的农业人口 | 货币 | ||||
农田水利 | 0.0568 | 土地补偿费 | 45.4552 | 2.5819 | 乌洲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32.468 | 1.8442 | 乌洲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的农业人口 | 货币 | ||||
建设用地 | 0.0370 | 土地补偿费 | 51.9488 | 1.9221 | 乌洲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小计 | 2.6058 | | 234.7151 | |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53.5492万元 | 乌洲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及地上附着物权利人 | 货币 | |||||
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偿1.4416万元。 | ||||||||
合计 | 289.7059万元 | |||||||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莲溪村 | 其他耕地 | 6.1353 | 土地补偿费 | 51.9488 | 318.7215 | 莲溪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38.9616 | 239.0411 | 莲溪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的农业人口 | 货币 | |||
养殖水面 | 0.6304 | 土地补偿费 | 77.9232 | 49.1228 | 莲溪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38.9616 | 24.5614 | 莲溪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的农业人口 | 货币 | |||
农田水利 | 0.0759 | 土地补偿费 | 45.4552 | 3.4500 | 莲溪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32.468 | 2.4643 | 莲溪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的农业人口 | 货币 | |||
晒谷场 | 0.2458 | 土地补偿费 | 45.4552 | 11.1729 | 莲溪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32.468 | 7.9806 | 莲溪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的农业人口 | 货币 | |||
建设用地 | 0.1194 | 土地补偿费 | 51.9488 | 6.2027 | 莲溪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小计 | 7.2068 | | 662.7173 | |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148.0997万元 | 福安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及地上附着物权利人 | 货币 | ||||
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偿4.6520万元。 | |||||||
合计 | 815.4690万元 |
(二)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由被征地村的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留东村、乌洲村、莲溪村 | | 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6年9月30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联系人:张家宁,联系电话:13544554418)。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ΟΟ六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