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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07〕30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7-07-19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番禺区国土房管分局发布了《征地预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市国土房管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征收土地方案》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2007 年5 月24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7462号文批复,同意征收番禺区大石街诜村村属下的集体土地 0.6667公顷 (合10.0005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一类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大石街诜村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番禺区大石街诜村村的集体土地 0.6667公顷 (全部为耕地合10.000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补偿

类别

地类

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土地

补偿费

菜地

0.6667

76.5480

51.0346

诜村村经济合作社

货币

安置

补助费

菜地

0.6667

57.4110

38.2759

诜村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青苗

补偿费

 

总额

2.0001万元

诜村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91.3106万元

(二)本次征用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诜村村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诜村村经济合作社在本公告期内到番禺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诜村村经济合作社

2007 720 200782

大石街道办事处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0787日前 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番禺区大石街道办事处(联系人:黄觉醒,联系电话:84784115)。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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