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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3〕67号

来源:B--白云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3-10-16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国务院批准(粤国土资(建)函〔2013〕11号)同意将白云区人和镇东华村、高增村、汉塘村、明星村、新兴村地段31.4053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白云国际机场第三跑道配套工程(灌溉系统改造)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白云区人和镇东华村、高增村、汉塘村、明星村、新兴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 11103120080006)。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白云区人和镇东华村、高增村、汉塘村、明星村、新兴村地段,集体农用地24.5642公顷(其中耕地13.963公顷、园地7.7292公顷、林地0.3693公顷、养殖水面0.1391公顷、其他农用地2.363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5.9544公顷,未利用地0.8867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东华村

土地补偿费

灌溉水田

0.0016

178.4450

0.2855

东华村经济联合社

 

 

 

 

 

 

 

 

 

 

 

 

 

 

 

 

 货币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07.0670

0.1713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水浇地

1.8762

178.4450

334.7985

东华村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107.0670

200.8791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旱地

2.7161

178.4450

484.6745

东华村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107.0670

290.8047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可调整园地

1.7083

89.2225

152.4188

东华村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53.5335

91.4513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林地

0.2596

89.2225

213.1622

东华村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53.5335

13.8973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可调整养殖水面

0.0051

178.4450

0.9101

东华村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107.0670

0.5460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其他农用地

0.2838

89.2225

25.3213

东华村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53.5335

15.1928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建设用地

1.0212

178.4450

182.2280

东华村经济联合社

青苗补偿费

 /

402.2172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59.9565

附着物所有者

 

 

 

 

 

 

高增村

 

 

 

 

 

   高增村

 

 

土地补偿费

水浇地

0.2389

178.4450

42.6305

高增村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107.0670

25.5783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可调整园地

0.0080

89.2225

0.7138

高增村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53.5335

0.4283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可调整养殖水面

0.1340

178.4450

23.9116

高增村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107.0670

14.3470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其他农用地

0.3752

89.2225

33.4763

高增村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53.5335

20.0858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建设用地

2.3006

178.4450

410.5306

高增村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未利用地

0.5389

89.2225

48.0820

高增村经济联合社

青苗补偿费

 /

88.5598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332.5822

附着物所有者

汉塘村

土地补偿费

灌溉水田

1.4640

178.4450

261.2435

汉塘村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107.0670

156.7461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水浇地

0.5123

178.4450

91.4174

汉塘村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107.0670

54.8504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旱地

0.0322

178.4450

5.7459

汉塘村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107.0670

3.4476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可调整园地

0.7407

89.2225

66.0871

汉塘村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53.5335

39.6523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林地

0.0030

89.2225

0.2677

汉塘村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53.5335

0.1606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其他农用地

0.7575

89.2225

67.5860

汉塘村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53.5335

40.5516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建设用地

0.1468

178.4450

26.1957

汉塘村经济联合社

青苗补偿费

 /

234.7846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9.8203

附着物所有者

 

明星村

 

土地补偿费

灌溉水田

0.8265

178.4450

147.4848

明星村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107.0670

88.4909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水浇地

6.2668

178.4450

1118.2791

明星村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107.0670

670.9675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可调整园地

5.2190

89.2225

465.6522

明星村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53.5335

279.3913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林地

0.1062

89.2225

9.4754

明星村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53.5335

5.6853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其他农用地

0.6426

89.2225

57.3344

明星村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53.5335

34.4006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建设用地

2.4858

178.4450

443.5786

明星村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未利用地

0.3337

89.2225

29.7735

明星村经济联合社

青苗补偿费

 /

1025.5372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221.3829

附着物所有者

新兴村

土地补偿费

水浇地

0.0284

178.4450

5.0678

新兴村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107.0670

3.0407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可调整果园

0.0532

89.2225

4.7466

新兴村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53.5335

2.8480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林地

0.0006

89.2225

0.0535

新兴村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53.5335

0.0321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其他农用地

0.3044

89.2225

27.1593

新兴村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53.5335

16.2956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未利用地

0.0141

89.2225

1.2580

新兴村经济联合社

青苗补偿费

 /

55.5011

土地承包者

合 计

9091.8345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人和镇东华村经济联合社、高增村经济联合社、汉塘村经济联合社、明星村经济联合社和新兴村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白云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东华村、汉塘村、明星村

高增村、新兴村

2013928

2013108

白云区人和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李锋,联系电话:86458017

2013109

20131013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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