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频道 > 土地管理 > 征地信息公开 > 征地公告信息

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3〕74号

来源:P--番禺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3-10-24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869号),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南村镇市头村地段,面积为24.0602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留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化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南村镇市头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集体土地15.5695公顷(合233.5425亩)。其中水浇地8.8237公顷(合132.3555亩)、坑塘水面2.6231公顷(合39.3465亩)、其他农用地0.9821公顷(合14.7315亩)、林地0.5982公顷(合8.973亩)、园地0.9834公顷(合14.751亩)、建设用地1.5590公顷(合23.385亩);

  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集体土地8.4907公顷(合127.3605亩)。其中水浇地1.2855公顷(合19.2825亩)、坑塘水面3.1305公顷(合46.9575亩)、林地0.9863公顷(合14.7945亩)、园地0.9471公顷(合14.2065亩)、建设用地1.9985公顷(合29.9775亩)、未利用地0.1428公顷(合2.142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 位

补偿

类别

地类

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

对象

支付

方式

 

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水浇地

8.8237

138.6256

1223.1907

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坑塘

水面

2.6231

173.282

454.536

 

园地

0.9834

121.2974

119.2839

 

其他农用地

0.9821

121.2974

119.1262

 

林地

0.5982

121.2974

72.5601

 

建设

用地

1.559

138.6256

216.1173

 

安置补助费

水浇地

8.8237

103.9692

917.393

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坑塘

水面

2.6231

86.641

227.268

 

园地

0.9834

86.641

85.2028

 

其他农用地

0.9821

86.641

85.0901

 

林地

0.5982

86.641

51.8287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315.24

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3886.8368万元

 

被征地单 位

补偿

类别

地类

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

对象

支付

方式

 

市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水浇地

1.2855

138.6256

178.2032

市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坑塘

水面

3.1305

173.282

542.4593

 

园地

0.9471

121.2974

114.8808

 

林地

0.9863

121.2974

119.6356

 

建设

用地

1.9985

138.6256

277.0433

 

未利

用地

0.1428

69.3128

9.8979

 
 

安置补助费

水浇地

1.2855

103.9692

133.6524

市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坑塘

水面

3.1305

86.641

271.2297

 

园地

0.9471

86.641

82.0577

 

林地

0.9863

86.641

85.454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142.86

市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1957.3739万元

 
 

  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162.0880万元给新造镇曾边村、207.7824万元给南村镇市头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新造镇曾边村、南村镇市头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新造镇曾边村

20131022

2013114            

新造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

(联系人:关展鹏;

联系电话:84728294

2013115

20131111

南村镇市头村

20131022

2013114            

南村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

(联系人:黎秋雯;

联系电话:39298266

2013115

20131111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