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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3〕73号

来源:P--番禺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3-10-24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868号),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南村镇市头村地段,面积为64.2490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学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南村镇市头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集体土地29.7922公顷(合446.883亩)。其中水浇地15.8567公顷(合237.8505亩)、坑塘水面2.3222公顷(合34.833亩)、其他农用地0.6923公顷(合10.3845亩)、林地3.0267公顷(合45.4005亩)、园地3.1967公顷(合47.9505亩)、建设用地4.6976公顷(合70.464亩);

  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集体土地34.4568公顷(合516.852亩)。其中水浇地6.8119公顷(合102.1785亩)、坑塘水面7.3502公顷(合110.253亩)、其他农用地0.3795公顷(合5.6925亩)、林地1.1486公顷(合17.229亩)、园地6.3069公顷(合94.6035亩)、建设用地12.1205公顷(合181.8075亩)、未利用地0.3392公顷(合5.088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 位

补偿

类别

地类

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

对象

支付

方式

 
 

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水浇地

15.8567

138.6256

2198.1446

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坑塘水面

2.3222

173.282

402.3955

 

园地

3.1967

121.2974

387.7514

 

其他农用地

0.6923

121.2974

83.9742

 

林地

3.0267

121.2974

367.1308

 

建设用地

4.6976

138.6256

651.2076

 

安置补助费

水浇地

15.8567

103.9692

1648.6084

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坑塘水面

2.3222

86.641

201.1977

 

园地

3.1967

86.641

276.9653

 

其他农用地

0.6923

86.641

59.9816

 

林地

3.0267

86.641

262.2363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564.63

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7104.2234万元

 

被征地单 位

补偿

类别

地类

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

对象

支付

方式

 
 

市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水浇地

6.8119

138.6256

944.3037

市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坑塘水面

7.3502

173.282

1273.6574

 

园地

6.3069

121.2974

765.0106

 

其他农用地

0.3795

121.2974

46.0324

 

林地

1.1486

121.2974

139.3222

 

建设用地

12.1205

138.6256

1680.2116

 

未利用地

0.3392

69.3128

23.5109

 

安置补助费

水浇地

6.8119

103.9692

708.2278

市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坑塘水面

7.3502

86.641

636.8287

 

园地

6.3069

86.641

546.4361

 

其他农用地

0.3795

86.641

32.8803

 

林地

1.1486

86.641

99.5159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494.925

市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7390.8626万元

 

     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488.4057万元给新造镇曾边村、1260.1587万元给南村镇市头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新造镇曾边村、南村镇市头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新造镇曾边村

20131017

20131031            

新造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

(联系人:关展鹏;

联系电话:84728294

20131031

2013116

南村镇市头村

20131017

20131031            

南村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

(联系人:黎秋雯;

联系电话:39298266

20131031

2013116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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