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5〕64号(石丰路BY-BYH-9号、10号保障性住房项目)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5〕740号)同意将白云区石井石丰路地段9.7834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石丰路BY-BYH-9号、10号保障性住房项目(二类居住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白云区石井石丰路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 11014020120070、11014020120071)。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冈村、石门街红星村属下的集体农用地3.7123公顷(其中耕地1.9509公顷、养殖水面1.1974公顷、其他农用地0.5640公顷),集体建设用地5.7306公顷、未利用地0.3405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冈经济联合社 | 水田 | 0.2335 | 土地补偿费 | 429.1560 | 100.2079 | 大冈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321.8670 | 75.156 | 被安置农业入口 | ||||
其他农用地 | 0.0001 | 土地补偿费 | 375.5115 | 0.0376 | 大冈经济联合社 | ||
安置补助费 | 268.2225 | 0.0268 | 被安置农业入口 | ||||
建设用地 | 4.2879 | 土地补偿费 | 429.1560 | 1840.178 | 大冈经济联合社 | ||
青苗补偿费 |
| 1.0512 | 土地承包者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19.2956 | 地上附着物所有者 | ||||
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经济联合社 | 水田 | 1.7174 | 土地补偿费 | 429.1560 | 737.0325 | 红星经济联合社 | |
安置补助费 | 321.8670 | 552.7744 | 被安置农业入口 | ||||
坑塘水面 | 1.1974 | 土地补偿费 | 429.1560 | 513.8714 | 红星经济联合社 | ||
安置补助费 | 268.2225 | 321.1697 | 被安置农业入口 | ||||
其他农用地 | 0.5639 | 土地补偿费 | 375.5115 | 211.7509 | 红星经济联合社 | ||
安置补助费 | 268.2225 | 151.2507 | 被安置农业入口 | ||||
建设用地 | 1.4427 | 土地补偿费 | 429.1560 | 619.1433 | 红星经济联合社 | ||
未利用地 | 0.3405 | 土地补偿费 | 214.5780 | 73.0638 | 被安置农业入口 | ||
青苗补偿费 |
| 15.6542 | 土地承包者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6.4922 | 地上附着物所有者 | ||||
以上项 合 计 | 5238.1562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冈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济,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934.6724万元给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冈经济联合社,另增加补偿254.8652万元给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经济联合社。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 街大冈经济联合社 | 2015年6月19日至 2015年6月28日 | 白云区石井街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李勇,联系电话:86420063) | 2015年6月29日至 2015年7月3日 |
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 红星经济联合社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全力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5〕740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