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5〕65号(广州石化炼油改扩建项目)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5〕738号文),需将黄埔区大沙街姬堂股份经济联合社属下的3.0727公顷(合46.090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石化炼油改扩建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黄埔区广州石化厂区炼油区北面地段(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面积:
黄埔区大沙街姬堂股份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0727公顷(合46.0905亩),全部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地类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 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
大沙街姬堂股份经济联合社 | 建设用地 | 3.0727 | 土地补偿费 | 289.44 | 889.3623 | 大沙街姬堂股份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青苗及树木补偿(含青苗、果树、竹林) | ∕ | 295.0325 | 耕种承包人 | 货币 | |||
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含鱼塘、鱼苗、道路、路灯、水管) | ∕ | 1420.347 | 大沙街姬堂股份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
搬迁费 | ∕ | 16.07 | 大沙街姬堂股份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
1.上述方案依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市黄埔区大沙街姬堂股份经济联合社双方签订的《大田村搬迁征地补偿协议书》(合同编号:G2400-09-JS-0068)、《广州市黄埔区姬堂社区大田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同编号:G2400-09-QT-0689)、《大田村征地拆迁安置补充协议》(合同编号:G2400-11-QT-0916)拟定。该方案征收各类土地的补偿均符合《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和《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的要求。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289.6435 万元(包含土地补偿的计补金额)给被征地社区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 |||||||
以上合计 | 2910.4553万元 |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黄埔区大沙街姬堂股份经济联合社 | 2015年6月28日至 2015年7月7日 | 市国土房管局 黄埔区分局 | 2015年7月8日至 2015年7月12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文件(粤国土资(建)字〔2015〕738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本公告期限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共18天)。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