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4]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4年6月6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关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沙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04〕142号)文件批准征用集体土地26.8873公顷(合403.3095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番禺区黄阁镇大塘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大塘村集体土地26.8873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水田 | 26.8873公顷 (合403.3095亩) | 64.9360万元/公顷 (合4.3291万元/亩) |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水田 | 26.8873公顷 (合403.3095亩) | 38.9616万元/公顷 (合2.5974万元/亩) |
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开发区黄阁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穗南指国土〔2003〕70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大塘村 | 2004年8月18日至 2004年9月2日 | 黄阁镇国土所 | 2004年9月2日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