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4〕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04年9 月1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4〕154号文批复,同意征用萝岗镇黄陂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13.8738公顷(合208.13亩),作为驯养基地用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驯养基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和街(原:白云区萝岗镇)黄陂村北面、何屋村东面水桥(土名)地段。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黄陂村民委员会土地13.8738公顷,其中菜地13.5019公顷、园地0.2008 公顷,建设用地0.1711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村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黄陂村民委员会 | 菜地 | 13.5019公顷 | 96.3万元/公顷 | 72.225万元/公顷 |
园地 | 0.2008公顷 | 7.7175万元/公顷 | 5.5125万元/公顷 | |
建设用地 | 0.1711公顷 | 96.3万元/公顷 | |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416.2万元。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黄陂村民委员会 | 2004年10月13日至 2004年10月28 日 | 联和街道办事处城管科 (联系人:钟炳光 ; 电话:61002083) | 2004年11月7日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