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5]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5年3月29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5〕63号文批复同意,征用海珠区官洲街北山经济联合社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4.3239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村民住宅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海珠区北山石仔岗地段。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海珠区官洲街北山经济联合社村土地4.3239公顷,其中农用地10940平方米、建设用地31813平方米、未利用地486平方米。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村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官洲街北山经济联合社村 | 园地 | 1.0940公顷 | 26.5965万元/公顷 | 30.396万元/公顷 |
建设用地 | 3.1813公顷 | 156万元/公顷 | | |
未利用地 | 0.0486公顷 | 78万元/公顷 | |
(二)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补助费164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官洲街北山经济联合社村 | 2005年4月14日至 2005年4月29日 | 官州岛指挥部办公室 仑头街市10号2楼 (联系人:何焯熹) | 2005年5月4日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