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国土征补[2005]第8号)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4]146号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白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石井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科,对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查,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征用土地位置: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华南路以北、大朗村西侧“葫芦岛”(土名)。
二、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
白云区石井镇大朗村民委员会 | 菜地 | 0.4250 | 土地补偿费 | 133.848 | 56.8854 | 大朗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368.082 | 156.4349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货币 | |||
青苗补偿费和 附着物补偿费 | | 40 | 青苗所有者 (土地承包者) | 货币 | |||
农田水利用地 | 0.0261 | 土地补偿费 | 117.117 | 3.0568 | 大朗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384.813 | 10.0436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货币 | |||
青苗补偿费和 附着物补偿费 | | 0 | 青苗所有者 (土地承包者) | 货币 | |||
| 以上项合计 | 266.4207万元 | 货币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另对上述土地一次性增加6.2294万元补偿。
三、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 2005年3月26日前以书面形式按所在地送达石井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科(联系人:黄广章,联系电话:86409305)。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三月十一日